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重要提示
1、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裕元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3日证监基金字[2007]85号文核准的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裕元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4月12日裕元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5月11日开放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5、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募集上限拟不超过100亿元(含)。本基金集中申购实行“末日比例配售、余款退回”的销售机制。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内,如当日申购结束后累计申购申请金额接近或超过募集上限的,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自该日起暂停接受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业务。若募集期内集中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总金额不超过100亿元(含),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集中申购申请全部确认总金额超过100亿元,则对集中申购募集最后一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配售”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6、本基金集中申购期销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本基金集中申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净值1.00元加对应申购费。基金集中申购代码为“050008”,简称为“博时第三产业”。
8、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暂不办理机构集中申购业务]、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联合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光大证券、浙商证券、长城证券、东方证券、平安证券、财通证券、世纪证券、华西证券、湘财证券、天相投资、江南证券、大同证券等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深圳总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及上海分公司。
9、投资者办理集中申购时,需开立博时公司的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各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申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即可。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申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申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申购本基金。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集中申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11、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申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12、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中国工商银行规定投资者在该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在其它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13、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14、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管理人将在集中申购最后一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拆分,注册登记机构于次一工作日按照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登记投资者集中申购应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中申购款项进行审验。
15、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进行公告。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7年4月21日证券时报、2007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2007年4月24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各销售机构集中申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8、在集中申购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或已有销售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将及时公告。
1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及时公告。
20、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各代销机构网站和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本基金份额发售的相关事宜。
21、本公司开通了网上开户和集中申购服务,详细的业务规则和交易指南,请投资者查阅或下载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业务规则和交易指南文件。
2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或010-65171155、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咨询购买事宜。
2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代码:050008)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三)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净值: 1.00人民币。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实行集中申购期限量发售,集中申购期最大募集规模上限为100亿元。
本基金采取“末日比例配售,余款退回”的发售方式控制最大募集规模。
(六)基金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发售方式
本基金采用“末日比例配售,余款退回”的发售方式。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内,若募集期内集中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不超过100亿份(含),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集中申购申请如全部确认总份额超过100亿份的,则对集中申购募集最后一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配售、余款退回”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发售的配售原则为:
1、当申请申购总金额小于或等于本基金募集目标额度时, 投资者可以获得全额申购,即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请申购金额配售基金份额;
2、当集中申购申请全部确认总份额超过100亿份时,则对集中申购募集最后一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配售、余款退回”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即按申请申购总金额和本基金募集目标额度计算配售比例。
即:最后一日申购的配售比例=(100亿元 - 集中申购期内最后一日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最后一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金额=各投资者的申请申购金额×配售比例
(八)直销机构与直销地点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张岩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010-65171155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祝华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武斌
投资者单笔集中申购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打直销机构的北京、上海或深圳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九)集中申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为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5月11日,自基金份额开始集中申购之日起计算。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集中申购期内,实行限量申购。如果预计申购规模达到或超过100亿份左右的目标销售规模时,本公司将发布公告并自公告当日起(含公告日)提前终止本次集中申购活动。对于超出部分,本公司有权不予确认。若最后一日申购过多,导致超出目标销售规模范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按比例确认等方式部分确认。对于未被确认的申购申请,将依法及时全额退款。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十)集中申购费用
1、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的,适用费率如下:
2、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本基金10000元,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期利息为3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1.000×(1+1.2%)=1.012元
申购份额数 = (10000+3)/1.012=9884.39份
即:该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9884.39份基金份额。
3、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份额清算登记日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一)中国工商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1、受理开户和集中申购的时间:
基金集中申购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营业)周六、周日为预约交易日。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等);
B.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C.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代理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 日以后到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集中申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集中申购手续:
A.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等);
B.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C.填妥的《代理基金购买申请书》。
(3)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集中申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4)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集中申购申请后,即向投资人提供业务申请书客户留存联;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确认手续。开户同时可办理集中申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
4、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集中申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集中申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集中申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募集期间,个人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
(5)个人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人集中申购时间内办理。
(6)个人投资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7)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8)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申购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如“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及“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的客户再次在中国工商银行集中申购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9)工行目前暂不受理基金的转托管业务。
(二)中国建设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1、受理开户和集中申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正常营业)。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本地19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集中申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等)。
B.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当地19位储蓄卡。
C.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3)如已开立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集中申购业务。
(4)开户同时可办理集中申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集中申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证券卡。
(3)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集中申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三)交通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到营业结束,15:00以后交易作为下一基金工作日交易(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可办理,具体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户及集中申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博时基金账户即可)。
(2)开通博时基金账户(已在交行开立过博时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办理,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博时基金帐户的投资者仅需在交行开通已有基金帐户)。
(3)集中申购基金。
3、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2)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4、个人客户办理开通博时基金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借记卡。
(2)客户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
5、个人客户办理集中申购申请时,需先存入足够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申购申请表。
6、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四)中信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1、开户及集中申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户及集中申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信银行中信卡并存入足额集中申购资金。
(2)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供以下材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等)。
B.中信银行中信卡。
C.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材料办理集中申购手续:
A.中信银行中信卡。
B.填妥的集中申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没有中信卡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但建议有意集中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提前办理。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信银行的说明为准。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1、开户及集中申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8: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集中申购程序:
(1)开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中间业务交易账户
开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中间业务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护照、回乡证等);
B.填妥的《中国邮政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个人)》。
(2)基金业务加办
加办基金业务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护照、回乡证等等);
B.填妥的《中国邮政基金业务申请表》;
C.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D.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金交易卡。
(3)提出集中申购申请
在开立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并加办了基金业务后,可口头提出基金集中申购申请。提出集中申购申请时应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金交易卡。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集中申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办理业务后第三个工作日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TA开户和集中申购业务是否确认成功。但此次确认是对集中申购申请的确认,集中申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成立时才能确认。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办理开户和集中申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六)深圳发展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9:00-15:00(周六、周日正常营业)。
2、开户及集中申购程序:
(1)开户资料: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A.填妥的《深圳发展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代理人有效证件。
C.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借记卡。
(2)开户流程:个人投资者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携相关材料到各网点办理基金帐户开户→个人投资者应柜员要求输入卡密码→客户核对《深圳发展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表》打印项→领取第二联开户申请表回单→回单提供一个基金帐号→完成开户申请过程。
3、集中申购
个人投资者提出集中申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借记卡(预先存入足够的集中申购资金。
(2)填妥的《深圳发展银行开放式基金申/认购申请表》。
4、业务交易渠道:营业网点、网银、95501电话银行。(下转D3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