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08
联系人:吴志军
2.场外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3)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朱虹、刘薇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9)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6507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15)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17)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30号长江证券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18)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法定代表人:蒋辉
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1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783748
联系人:余少南
(2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865020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2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4-34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4-34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87691530
传真:(020)87691530
联系人:邸亚娟
(22)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6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 程维
(2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83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徐焕强
(2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25)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2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路28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3457
传真:(0532)5022025
联系人:丁韶燕
(2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2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3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江欣
(31)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96688-99、5096733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3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3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叶黎成
电话:(0755)82450826 、22622287
传真:(0755)824332794
联系人:余江、庄维佳
(3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3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电话:(0769)2207936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
(3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电话:(0371)967218、(0371)65585256
传真:(0371)65585670
联系人:巴冠华
(3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3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3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4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 6285337
传真:0791-6289395
联系人: 徐美云
(41)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人代表: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张有德
(4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2024184
传真:(0531)2024197
联系人:付英梅
(4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 83199511
传真:(0755) 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44)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 25832494
传真:(0755) 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45)西部证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19999
联系人:黄晓军
(46)德邦证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590808
传真:(021)68596077
客户服务电话:(021)68590808-8119
联系人:罗芳
(4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 65076608-557
传真:(021) 65081069
联系人:刘永
(2)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集中申购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3.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 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许康玮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007年4月2日,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兴科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兴科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07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2007年4月24日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兴科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4月27日至2007年5月25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内,暂不开放场内集中申购。
本基金代码为160311。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1.00元。
(六)销售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申购金额拟不超过100亿元(不包括利息),规模控制具体方案详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七)集中申购费用
1.本基金集中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本基金集中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费集中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只有部分获得成功确认,则按有效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集中申购费用。
(八)场外集中申购
1.集中申购时间:2007年4月27日至2007年5月25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名单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3.集中申购开户:投资者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务;或,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4.集中申购数量:场外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5.集中申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按场外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全额申购资金。场外集中申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6.集中申购清算交收:投资者T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场外集中申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于T+2日内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需按本条第(九)款规定进行,由登记结算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办理初始登记,投资者可以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九)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与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1.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
(1)份额折算的目标:使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其中,折算份额限于由原兴科基金份额转型而得的5亿份基金份额。
(2)份额折算的时间: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的第n个工作日(与有效集中申购款项验资完成之日为同一日)。
(3)份额折算的办理: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2.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申购金额拟不超过100亿元(不包括利息):如预计集中申购期第N日(N≥1)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将使申购金额总数接近或达到100亿元时,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集中申购;如当日(第N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将使申购金额总数超过100亿元时,则对当日(第N日)的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5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在验资完成之日(即原有基金份额折算的同一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
3.集中申购费用和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场外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集中申购费用和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款项利息)/1.00元
其中,集中申购款项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4.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就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基金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根据组合构建情况,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场外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基金管理人须于该等措施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5.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有能力兑付时,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受理赎回申请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则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持有人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