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ank-of-china.com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郭京华
电话:(010)66568587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电 话:010-65179888
传 真:010-85159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金馨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葛明,金馨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 4 月 20 日证监基金字[2007] 117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7 年4月25日至2007年5月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 本基金首次募集目标上限为50亿份基金份额,具体限售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或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端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称为前端认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称为后端认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表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三)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并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2. 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T+2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 T+3日内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注:1年指365天。
(下转D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