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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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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07年04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能源A 公告编号:2007-010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3,918,619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27日。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所持股份的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计支付65,652,684股股份,方案实施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1.35股股份;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计支付126,442,207.06元现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60元现金;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派发437,684,562份认沽权证,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9份认沽权证,每份认沽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可于行权日(认沽权证存续期内最后5个交易日,即2006年10月21日至2006年10月26日期间的交易日)以7.12元/股(2005年度分红后调整为6.692元/股)的价格向能源集团出售1股深能源股票的权利。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日期:

      2006年4月18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 年4月26日。

      三、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1、法定承诺事项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依有关规定不通过深交所挂牌出售或转让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能源集团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满后,依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承诺履行情况:

      经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上述法定承诺事项,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已按照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承诺事项履行了承诺。

      2、特别承诺事项

      “能源集团承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分红议案,2005年至2007年度公司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能源集团承诺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要求,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前,取得深交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对认沽权证行权所需要的资金提供的足额履约担保函。

      能源集团承诺,深能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主要为解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并不以终止深能源股票上市为目的,如因为权证行权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能源集团承诺将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维持上市地位的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履行情况:

      对于特别承诺事项第一款,深圳市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每股收益0.6元/股,分红方案为以公司2005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5.0元人民币(含税),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7月5日,除息日为2006年7月6日,2005年度现金分红超过了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深圳市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每股收益0.67元/股,董事会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06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3.5元人民币(含税),该议案尚需经过股份公司2007年5月17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方可实施。2006年度现金分红预案超过了2006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因此,截至目前,在2005年和2006年的年度分红方案中,深圳市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能源集团已履行特别承诺事项第一款承诺内容。

      能源集团在深圳市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已经就所派发的认沽权证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出具的31.16亿元人民币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履约担保函,派发的认沽权证“深能JTP1”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终止交易,权证行权期间,共有32,182份“深能JTP1”认沽权证行权。能源集团新增加的32,182股深能源A股票按照有关规定将锁定6个月。未行权的437,652,380份“深能JTP1”认沽权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注销。能源集团已经履行特别承诺第二款内容。

      在深能源“深能JTP1”认沽权证行权期间,共有32,182份“深能JTP1”认沽权证行权,未发生特别承诺第三款应履行的承诺事项。

      四、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日期为2007年4月27日;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总数为43,918,6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23%,具体如下:

      

      

      注: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股东中不包括能源集团。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深能源非流通股东深圳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3,049,200股已被依法冻结。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规定,由能源集团代为垫付其应支付股份对价。该笔垫付的股份对价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至提交本次解除限售申请期间尚未偿还,该等股份需解除冻结并向能源集团偿还股份对价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六、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其他说明事项

      1、根据深能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诺,非流通股东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计支付65,652,684股股份和126,442,207.06元现金。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能源集团先行代为垫付其余非流通股东的现金对价部分计126,442,207.06元,根据非流通股东承诺函约定,除了深圳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能源集团代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的现金对价已从2006年度分红派息当中扣还。

      2、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也不存在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至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期间,发生一笔股权转让事项,转让原因为司法拍卖。深圳市佳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对持其持有的深能源股权进行拍卖,洋浦新宇峰投资有限公司拍得深能源股份750,000股,股改支付对价后为681,259股,该股份于2006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注册登记变更事项。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公司仍有限售条件股份606,790,600股,其中持股的国有法人能源集团持有603,558,648股,境内法人深圳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049,200股,公司高管持有182,752股。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