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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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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07年04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通宝:指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业务规则》: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转型:对包括基金通宝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1.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依靠技术自主创新、领先的经营模式或优势的品牌、渠道等因素获得业绩持续高速成长,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结构提升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的高速增长;通过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基金通宝转型而成。

      (一)通宝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通宝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属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2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通乾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及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5号),由原苏建基金、建皖基金、昌久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09,754,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存续期为 10 年( 1992年5月31日至2002年5月30日)。

      基金通宝的基金发起人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2001年5月25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基金通宝。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通乾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及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 25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1]79 号)批准,基金通宝于2001年9月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通宝于2001年10月23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5年5月30日)。

      2007年4月2日,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基金通宝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基金通宝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7]113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并调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同时基金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苏建基金、建皖基金、昌久基金

      基金通宝由原“苏建基金”、“建皖基金”、“昌久基金”合并而成,其历史沿革分别如下:

      苏建基金:全称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南京浮动利率信托投资受益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1992]164号文批准, 由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于1992年5月6日至6月25 日在南京向社会平价发行的浮动利率信托投资受益债券,期限为12年。1994年元月28日,以“苏建受益”的简称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交易代码“4007”。1997年5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苏银发[1997]146号文批复转由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并更名。基金规模为 3020 万基金份额。

      建皖基金:全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受益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1992]皖人银字228号文批准, 由原建设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于1992年8月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6000万基金单位封闭式契约型信托投资基金,封闭期限10年(1992年8月1日到2002年8月1日),1995年1月6日以“建皖基金”的简称在武汉市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8年建皖基金管理权被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接管,基金规模为6000万基金份额。

      昌久基金:全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受益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2]83号文批准设立,建设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于1992年5月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规模为1亿元单位的封闭式契约型信托投资受益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3)200号文批准, 自 1993年6月21日起由5年期改为无偿还期。1993年8月18日,其中的6000 万单位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并更名为昌久基金。1998年3月19 日据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函[ 1998] 10 号批准转由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管理, 基金规模为 10000万基金份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有关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转报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关于苏建基金、建皖基金、昌久基金清理规范方案,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属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2号)。2000年8月10 日苏建基金、建皖基金、昌久基金分别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临时持有人大会,各自通过了关于摘牌、资产置换、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发起人、资产移交、更名以及申请上市等清理规范事项的决议。清理规范中,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三只基金中的低流动性资产进行了置换,使基金资产成为由国内上市公司股票和货币资产组成的高流动性资产。三只基金合并后更名为“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并交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通宝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8.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9.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10.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并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和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外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自基金通宝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日常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通过场外或场内)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③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1.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2.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1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发售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下转D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