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川民终字第554号,判决公司支付给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工程质量保证金5256733.8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2600.00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
被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以下简称“水电七局”)是本公司白禅寺电站的施工单位。2002年,白禅寺电站竣工验收后,由于水电七局施工中存在的河道内弃渣、临时导墙拆除及厂房渗漏问题,本公司未予支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5256733.82元。为此,水电七局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计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为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司与水电七局建设白禅寺电站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司于《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水电七局工程质量保证金5256733.82元,并从2003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及其他诉讼费共计52600.00元,由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公司应支付的5256733.82元,为白禅寺电站工程质量保证金,该笔款项的支付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