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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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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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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4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17版)

      (1)以主业为核心,谋求公司稳定发展。

      公路收费是公司主要的、稳定的收入和效益来源,全力以赴抓好主业的经营管理,是公司2007年经营的首要任务。继续加大公路养护和专项工程投入,加强管理,努力做到路况好、质量高、成本低,为增加通行费收入、提高公司效益创造良好的条件。

      (2)优化资源配置,继续抓紧推进投资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公司投资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已取得较大成效,2007年将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推进同时积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3)积极处置案件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005年以来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金额巨大,部分诉讼尚未结案,2007年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有力证据和线索,争取案件的胜诉和执行到位,尽最大努力为公司避免损失,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4)继续建立完善科学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管理机制。深入开展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贯彻落实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5)加强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继续在职工队伍中开展创先争优竞赛、业务技能培训、文体比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奋发上进精神。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要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廉洁自律,一心为公,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团结群众,凝聚队伍。

      4、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所需的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以及资金来源情况

      为了完成2007年的经营计划和工作目标,公司预计2007年的资金需求约为5.79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

      5、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以及已(或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公司在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及拟定公司新年度的经营计划时,依据的假设条件为:本公司所遵循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行业政策将不会有重大改变;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大环境不会有大改变;本公司所在行业之市场环境不会有重大改变;不会发生对本公司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导致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和任何不可预见的因素等。

      公司未来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有:

      (1)产业政策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与交通运输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家可能调整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及经营期限。本公司将面临经营方面的风险。

      (2)市场或业务经营风险

      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着过度依赖单一市场的风险,公司的业务受到地域的限制,跨地区开拓市场存在一定的难度,有可能减慢公司发展的速度。

      (3)涉及的诉讼案件方面的风险

      公司涉及的几起诉讼案件金额巨大,成败与否,对公司及股东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目前都在审理及执行过程中,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

      为降低上述风险,公司将充分利用资产优良、收益稳定,现金流充足等优势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经营业务,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继续保持青年文明号、先进集体等各种荣誉称号,并争取有新的创新和提高。同时继续积极面对各项诉讼案件,争取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6、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一)关于2007年1月1日新准则首次执行日现行会计准则和新准则股东权益的差异的分析: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会[2006]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应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公司目前依据财政部新会计准则规定已经辨别认定的2007年1月1日首次执行日现行会计准则与新准则的差异情况如下:

      (1)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公司将现行政策下的应付税款法变更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会影响公司的会计所得税费用,从而影响公司的利润和股东权益。

      A、母公司的应收款项因计提了坏账准备,导致以上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47,952,287.36元;母公司的其他应付款-黑龙江省交通厅款项为 2006年收到购买其子公司黑龙江省哈松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款175,800,000.00元,按照现行会计准则本期未确认其收益,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已做纳税调整,故造成其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44,172,584.80元,以上两项合计92,124,872.16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2,124,872.16×33%=30,401,207.81元,同时调增公司留存收益30,401,207.81元;

      B、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东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因计提了坏账准备,导致以上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1,088,886.13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88,886.13×15%=163,332.92元,其中调增公司留存收益133,539.63元,调增少数股东权益为29,793.29元;

      C、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项因计提了坏账准备,导致以上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105,249.69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5,249.69×33%=34,732.40元,其中调增公司留存收益22,159.27元,调增少数股东权益为12,573.13元;

      D、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因计提了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导致以上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15,084,969.95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084,969.95×33%=4,978,040.08元,其中调增公司留存收益4,547,397.99元,调增少数股东权益为430,642.09元;

      以上各项合计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5,577,313.21元,其中调增公司留存收益35,104,304.70元,调增少数股东权益为473,008.51元;

      (2)、少数股东权益

      公司2006年12月31日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361,697,266.19元,新会计准则下计入股东权益,由此增加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361,697,266.19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少数股东按其份额应享有473,008.51元,在新会计准则下也相应增加股东权益473,008.51元,由此共增加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362,170,274.70元。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下对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此项政策变化将减少子公司经营盈亏对公司当期投资收益的影响,但是不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2)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10年平均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计入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统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其他情况下产生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计入当期损益。此项政策变化将会影响公司当期的利润和股东权益。

      (3)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付税款法变更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此项政策变化将会影响公司当期会计所得税费用,从而影响公司的利润和股东权益。

      (4)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下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单独列示,变更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此项政策变化将会影响公司的股东权益。

      (三)上述差异事项和影响事项可能因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而进行调整。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一、关于银行存款问题

      2002年10月、2004年3月,我公司分别依法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两个一般银行账户。截止2004年12月30日,我公司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的两个账户中存款29,390万元人民。2005年1月4日,我公司人员到该行取款时发现,帐上仅余7万余元,该行不能说明其余款项的去向。我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支付存款及利息,诉讼费由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承担。(详见公司2005年1月14日的临时公告)

      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006年2月23日和3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两次质证。2月23日,我方将所有原始凭证、对账单、询证函等多项证据提交给法庭,此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之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投资”)在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账户,截至2004年12月21日,该账户存款余额应为5,610,745.34元人民币。2005年1月4日,东高投资要求转款,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公司账户仅存有10,745.34元人民币为由,拒绝支付公司存款。该账户其余存款560万元银行不能说明其去向。东高投资于2005年3月3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中止诉讼。

      以上事项公司均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详见2005年1月15日、1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由于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一直以该等款项涉案为由拒绝提供银行询证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实施正常的审计程序,无法判断该事项对我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因此为我公司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东绥公司投资收益等问题

      经公司首届董事会200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首届董事会200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经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公司投资62,429万元与公司大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共同组建了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绥公司”),共同兴建、开发、经营绥满公路哈尔滨至尚志高速公路(下称“哈尚公路”)。

      东绥公司首次注册成立于2001年6月25日,注册资本为138,294.92万元,我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5.14%。公司成立后,我公司即将应投入的资金缴付到东绥公司。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以5,000万元收购东绥公司3.62%的股权,并在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支付了收购股权款。目前我公司应持有东绥公司48.76%的股份(已履行对外披露义务),但至今东绥公司也未按相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及工商变更手续。

      绥满公路哈尔滨-尚志段的高速公路于2004年10月已建成通车,东绥公司应该进入经营期。但东绥公司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05 年度、2006年度收益无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也因无法确认投资收益而对《东北高速2006年度报告》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为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多次协调沟通均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公司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06年4月15日,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4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公司的诉讼。

      2006年12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吉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同意按照黑政函[2003]4号文件以政府补贴的形式给予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东绥项目回报5000万元,尚欠2000万元;

      (2)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付给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补贴款2000万元;

      (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和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05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计算投资收益;

      (4)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其持有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3.62%股权的更名过户事宜;

      (5)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007年3月28日,公司已收到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欠付的2004年度东绥项目回报2000万元;但截至本报告签发日,公司受让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持有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3.62%股权更名过户手续尚未办理;东绥公司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05年度、2006年度收益无法确定。

      2007年度,公司将着力解决公司2005、2006年度在东绥公司投资收益问题,催促办理公司受让的东绥公司3.62%股权更名过户手续;及早建立健全东绥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核算体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其依法规范运作,以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183,007,386.68元,根据第二届董事会2007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分配预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计18,300,738.67元;按照每10股派发1.00元(含税),向股东分配股利121,320,000元,余43,386,648.0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28,466,780.82元,减2006年分配的2005度现金股利60,660,000元,合计未分配利润411,193,428.83元,结转下年度。

      此项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本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2007年2月2日公司发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其中,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承诺:免除2006年度公司长期应付款的资金利息,赠送给公司;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及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三大股东同时承诺在公司实施股改分置改革之后,在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公司2006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70%的分红提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7年1月29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实施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票3.3股。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向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以换取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做出的对价安排股份为99,000,000股。

      2007年2月8日按照《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实施了送股。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起诉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案

      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起诉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即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增值税发票”。2005年6月15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以(2005)绿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判令“被告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给付原告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38,56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如被告拒不给付增值税发票,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数额的税金。”

      2006年6月9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做出(2006)绿民执字第422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如下:

      (1) 追加香港林达贸易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对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投入的注册资本金32万美元范围内承担申请执行人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的给付责任;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香港林达贸易公司银行存款32万美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目前该案件尚未最终执行。

      2、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诉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6年9月1日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返还货款1,05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3,403,936.00元(2003年6月1日起至2006年9月1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计人民币13,903,936.00元;

      (2)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给付为其垫付的产权交易费225,000.00元;

      (3)诉讼费由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承担。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7年3月16日做出(2006)大民合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050万元;

      (2)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2003年6月1日起至2006年9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3)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所垫付的产权交易税费22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由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承担。

      截至本财务报表签发日,以上款项尚未收到。

      3、公司诉中国银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存款纠纷案

      2002年10月、2004年3月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依法在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开立两个一般银行账户。截止2004年12月30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两个账户中应有存款293,973,160.51元人民币。2005 年1 月4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付款时,被告知存款余额为73,160.51元,并被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以款项被其行长高山骗取为由拒付存款。其余29,390万元款项银行不能说明其去向。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存款293,303,076.65元人民币的行为构成侵权;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293,303,076.65元人民币及利息;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5 年1 月17 日,公司收到(2005 吉民初字第3 号)省高法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称:“你单位诉被告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侵害财产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经收悉,本院已受理此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4、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存款纠纷案

      公司之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投资”)在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账户,截至2004年12月21日,该账户存款余额应为5,610,745.34元人民币。2005年1月4日,东高投资要求转款,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公司账户仅存有10,745.34元人民币为由,拒绝支付公司存款。该账户其余存款560万元银行不能说明其去向。东高投资于2005年3月3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中止诉讼。

      5、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

      2004年9月25日,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投资”)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予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协议约定东高投资向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2,427.98万元。协议签订后东高投资履行了义务,但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因丧失了工程建设的总承包权而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外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2005年3月,东高投资向大庆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并由其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2005年6月22日大庆仲裁委员会签发了(2005)庆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裁决:

      (1)解除《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予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

      (2)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共25,290,446.5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2005年12月下旬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1月20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2006)庆执字第39号执行通知书,此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6、公司与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3年5月3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东方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东方公司未能按约定办理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虽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3,060万,诉讼费由东方公司承担。2006年7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吉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公司于2003年5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东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购房款3,060万元;

      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06)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双方继续履行于2003年5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GF-2000-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东方公司于本协议书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长春市西安大路5号写字楼第1幢15-18层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7795.35平方米)交付给东北高速。超出原约定面积的部分,东北高速不再另行付款。

      (2)双方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次日起7日内依本协议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东方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并于备案完成后10日内向东北高速提供全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配合东北高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费用由各方依照法律规定负担。

      (3)如果由于东方公司原因不能在合同备案完成后10日内向东北高速提供全部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东方公司应以东北高速已经支付的购房款3,0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开始向东北高速支付利息。

      (4)东北高速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支付的尾款4,205,469.00元,不再向东方公司支付。

      (5)案件受理费及资产保全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7、公司诉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

      2001年6月公司出资62,429万元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绥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5.14%。根据《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200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公路建设补贴的批复》的规定,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在建设期应按照公司投资额的8.01%给予投资回报,建设期后的经营期内,由东绥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向公司支付投资收益金,但截至2006年4月15日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尚欠2004年度投资回报2,000万元,东绥公司亦未支付2005年度投资回报5,000.56万元,且东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05年度、2006年度收益无法确定。

      另: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2003年11月29日公司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预付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收购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款50,000,000.00元,受让黑龙江高速公路公司持有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3.62%的股权,但截至2006年4月15日上述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办理。

      根据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6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2006年4月15日,公司就以上事宜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支付收益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资金人民币5,000.56万元及利息;

      (3) 请求判令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履行股东义务与公司共同依法管理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4) 请求判令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依法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2006年12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吉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同意按照黑政函[2003]4号文件以政府补贴的形式给予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东绥项目回报5,000万元,尚欠2,000万元;

      (2)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付给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补贴款2,000万元;

      (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和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05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计算投资收益;

      (4)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其持有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3.62%股权的更名过户事宜;

      (5)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007年3月28日,公司已收到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欠付的2004年度东绥项目回报2,000万元;但截至本财务报表签发日,公司受让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持有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3.62%股权更名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8 监事会报告

      8.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在本报告期内,监事会列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06年第一次至第七次临时会议,对会议的议程、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进行了严密的监督,认为公司上述决策程序合法。

      此外,监事会还对公司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合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利益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并列席了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及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8.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在本报告期内,监事会审议了公司2005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公司2006半年度报告,同意公司聘用的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认为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3 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募集资金,公司首次上市募集的资金已于2001年度完成投资并在2001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于2002年4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06年度的使用情况如下:

      1、于2001年12月投资62,429万元发起设立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合资组建,共同兴建、开发、经营哈尚高速公路),我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45.14%。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取得投资收益;

      2、于2001年12月投资53,853万元发起设立的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长春绕城高速公路项目),我公司拥有该公司63.8%股权。2006年度实现收入7,164万元,实现利润1,407万元,权益法核算本公司收益898万元。

      8.4 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1、在本报告期内,公司无收购资产、吸收合并等事项。

      2、在本报告期内,具体出售资产情况如下:

      

      监事会认为上述出售资产事项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存在内幕交易或损害部分股东权益、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8.5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东北高速控股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经营性资金占用为5000.00万元.其他关联方无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按照制定的清欠方案及实施时间表,尽快完成占用资金的清理工作,保证关联交易公平,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8.6 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原则上同意董事会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说明,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此外,监事会还认为:

      关于银行存款问题(详见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中准审字[2007]第2078号报告之三.1),公司应继续履行必要的程序,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力保上述资金的安全、完整,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关于东绥公司收益无法确定等相关问题(详见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中准审字[2007]第2078号报告之三.2),公司应继续予以充分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敦促有关方面及早解决问题。

      公司应根据上述两方面事项的处理结果,调整公司相关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正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并及时公告。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所附附注系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

      资 产 负 债 表(续)

      编制单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所附附注系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补充资料:

      

      所附附注系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

      利 润 分 配 表

      编制单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所附附注系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

      现 金 流 量 表

      编制单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                    单位: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