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诉讼费要上缴财政专户
2007年04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24日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用,绝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要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费,不得擅自简化或增加程序收费;要继续坚持收支两条线,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人民法院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6年12月19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并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此外,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