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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称娃哈哈收回商标并非无望
    2007年04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于兵兵

      

      日益升级的娃哈哈达能纠纷事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继上海某高校组织相关专家对此事立项研究后,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透露,该事件已经引发关于外资并购和商标使用的两类法律研究热潮,而商标使用权的法律认定将决定这一纠纷的最终结果。

      大部分接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目前公布的资料及各方陈述真实有效,那么娃哈哈集团在商标使用权重新认定中有望推翻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的排它性条款。如果真如此,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及娃哈哈员工公开表示的完全收回娃哈哈品牌之预期,并非没有可能。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倪志刚律师在给记者发来的书面解释中陈述了三点法律意见:一、娃哈哈集团仍是娃哈哈商标注册人,即所有人。二、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因为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取得娃哈哈商标专用权。三、合资公司取得了商标使用权,且并非排他专用的商标使用权。简本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备案为强制备案。

      律师由此分析,娃哈哈集团甚至无须启动法律诉讼,只要申请重新认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性,进而收回授权给合资公司的娃哈哈商标使用权即可。

      据知情人士介绍,达能与娃哈哈在合资之初曾签订过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国家商标局刚刚经历了美加净品牌从外资收购又发展到中资收回的事件,初步意识到民族品牌保护的重要性,对娃哈哈商标使用权转让一事没有同意。于是,为了规避国家商标局对合资公司专用娃哈哈商标的禁令,达能与娃哈哈签订了两份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其中申报到国家商标局的简易本并未规定任何排他性条款,但在另外签订的所谓执行合同文本中,则规定娃哈哈商标在未经合资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其它公司的生产和经营。“这就是以使用许可之名,行商标转让之实。”分析人士称。

      到去年下半年,达能以娃哈哈集团在非合资企业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为由要求收购非合资企业51%股权。但律师表示,假设娃哈哈集团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娃哈哈集团许可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仅构成违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并不导致达能公司强制收购非合资公司的法律后果。

      而国家商标局此前也向记者解释,虽然娃哈哈与达能签订的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都具有法律效用,但当涉及独立第三方利益时,多数情况下以国家商标局备案合同为准。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最近一次达能方面的表态称,达能已经做好启动法律程序的一切准备,但仍希望与宗庆后协商解决此事。包括法国大使馆等政府部门也相继传出参与协调的消息。一位接近达能公司和娃哈哈集团的人士称,达能在此次纠纷中已经处于比较背动的局面,协商解决才有可能最大限度避免损失。而宗庆后则在此前发言中明确表示,不仅是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的合法身份需要明确,甚至意在全部夺回在达能手中的商标使用权。“看来,宗庆后对商标法的研究早已展开。”分析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