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25日起,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开始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下发的《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这一点。
《通知》称,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以下简称“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对各银行总行一律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
其中,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国家外管局审核批准。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也将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所在地国家外管局分局审核批准。
此外,上述以外的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以下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由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国际金融专家谭雅玲认为,银行结售汇业务由登记备案制转向核准制,可能是为了通过加强和规范银行结售汇方面的管理,以减小外汇储备进一步增加的压力。
《通知》同时指出,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如银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的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不包括对私业务(结售汇、结汇或者售汇),可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将经营资格自动扩大至全部对公和对私业务;如银行已取得的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只限于某部分对私业务(结售汇、结汇或者售汇),可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经营资格自动扩大至全部对私业务。如需要扩大至对公业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准入手续。
分析人士指出,《通知》放松了对私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限制,是外汇局放宽资本跨境流动管制的努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