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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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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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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4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2版)

      在传统的160、168业务里面还有很多创新的空间和市场细分的空间有待我们深入挖掘,结合用户需求在传统160、168业务里面和114号码百事通业务里创新出更多新的业务应用。

      -大力进军移动通信市场

      这几年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公司在中国移动的合同额很少,不能为世界第一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提供服务,就意味着丧失一个巨大的市场。今年公司将积极向移动通信行业拓展,将成立专门的移动事业部开发相关移动增值业务产品。凭借公司对增值业务多年的技术积累,力争能在移动增值领域创出自己的品牌,进入移动市场!

      -培养 3G/NGN产品

      积极培养3G/NGN产品,保持公司在技术上的优势和储备,使公司在下一代增值业务来临的机遇中保持敏锐触觉,把握新的商机。

      -提升服务素质,推出“白金服务”产品

      收费服务的利润以及市场空间都相当可观。2007年公司将大力向客户推广和普及有偿的收费服务,并在开发中心成立专门的白金服务部来为购买了收费服务的用户服务,让用户充分体验有偿服务的更高水准,建立公司新的业务与利润增长点。

      综上,公司2007年业绩目标是相比2006年有20%的增长。

      3、公司面临的风险

      1)、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是部分贷款和涉及公司名义的担保已经涉诉,其中贷款涉诉金额12,929万元,涉及公司名义担保诉讼金额7591万元,且涉诉案件基本已终审,公司对以上担保均已做了全额预计负债,但一旦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现金流将造成较大影响。2007年有望与各银行债权人达成和解,未来五年公司的还款压力将较大,这是公司主要的财务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因债务缠身,涉诉众多,已被法院受理破产,其持有的公司29.9%的股权已被司法冻结12次之多,面临司法拍卖,具体拍卖时间由法院根据大股东破产程序情况安排,因此公司面临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6.1.1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适用□不适用

      1、关于2007 年1 月1 日新准则首次执行日现行会计准则和新准则股东权益的差异分析。

      根据财政部2006 年2 月15 日发布的财会[2006]3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

      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应于2007 年1 月1 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公司

      目前依据财政部新会计准则规定已经辨别认定的2007 年1 月1 日首次执行日现行会计准则与

      新准则的差异情况如下:

      (1)所得税

      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的会计政策,据此公司的短期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将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资产计税基础的差额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计算,减少了2007年1月1日留存收益62,209.38 元,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减少。

      (2)少数股东权益

      2006年12月31日,公司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为621,217.48元,新会计准则下应计入股东权益,由此增加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621,217.48元。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06年12月31日,公司基金投资为500,000.00元,公司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07年1月1日,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414,729.18元,应增加留存收益414,729.18元,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增加。

      2、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下年度的经营计划,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有:

      <1>.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下对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10 年平均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其他情况下产生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计入当期损益。

      <3>.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公司内部研发项目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受益期内摊销。

      <4>.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目前按现行制度下计入专项应付款的政府补贴,将变更为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后,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分期计入损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职工薪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原账面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该项金额与由应付福利费转入的职工薪酬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6>.交易性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资产、负债。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下短期投资—基金投资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 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7>.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应付税款法变更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8>.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下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单独列示,变更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当子公司累计亏损使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时,新增亏损应当全部冲减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上述差异事项和影响事项可能因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进行调整。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审计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对审计机构的意见表示理解。

      董事会对此报告专项说明如下:

      1、1600万贷款案涉嫌个人贷款诈骗罪,应由犯罪个人承担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该案目前尚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察中,公司将本案涉及资金计入“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是合理的;

      2、公司累计预计担保损失及相应的预计负债余额,是在公司所能获得的被担保单位及其它担保单位偿债能力情况和法律判决、律师法律意见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公司认为预计是合理而稳健的。

      3、公司对新太大厦1号综合楼已预计的损失和预计负债是依据该房产纠纷涉及的法律依据和律师判断做出的,该案案情复杂,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公司目前的预计是合理、稳健的。

      4、公司通过采取以下改善措施,可以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

      (1)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使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断好转,2006年已实现扭亏为盈,2007年将继续努力提高业绩水平和盈利能力;

      (2)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占用公司的巨额资金及相关担保债务,公司已向大股东破产企业监管组全部申报债权。按照法律规定,在破产清算工作结束之前,涉及大股东的相关担保债务纠纷应中止审理或执行;同时因公司的担保纠纷多涉嫌原董事长邓龙龙贷款诈骗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按照法律规定,相关审理均应中止,故预计2007年不会因担保纠纷造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

      (3) 公司第二大股东辽渔集团的欠款本期已全部偿还。公司近期正在积极与银行协商沟通,计划以辽渔集团偿还的资金启动与银行达成还款和解,正在与大部分银行积极沟通。同时,公司除以不断增强自身经营获利能力来保证还款资金来源外,还将积极推动股改工作,争取将股改与偿还债务相结合;另外随着公司大额存单划扣纠纷案的判决,存在拿回部分资金的可能。综上,公司未来的偿债能力可以得到保证。

      (4)预计2007年公司外部市场环境良好。由于新一代3G及NGN网络即将启动,增值业务占电信运营商收入的比重持续增加,语音增值业务市场充满了新的机遇。

      因此董事会认为通过公司的努力,2007年可以保持持续经营。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经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年度实现净利润17,097,166.4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868,598,761.79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51,501,595.34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年度公司无法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本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12,444.32万元。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公司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一直没有清偿,公司在向大股东追偿未果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讨,刑事方面公司对原董事长邓龙龙涉嫌挪用资金、伪造公司公章、贷款诈骗事项向公安机构报案,邓龙龙已被刑事拘留,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已于2007年2月对邓龙龙涉嫌挪用资金罪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3月2日开庭因邓龙龙身体原因被推迟;

      民事方面,公司对大股东私自以公司存单质押贷款被银行划扣2.35亿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力争追回公司损失,目前案件在审理中;2006年1月,公司联合第二大股东辽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大股东破产还债,法院驳回后,2006年9月辽渔集团再次向法院申请大股东破产还债,目前法院已受理大股东破产案件,在法院主持下破产企业监管组已成立并运作,公司已经申报债权,争取尽量挽回因大股东资金占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进展: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调非流通股东对草案的沟通,因公司大股东已被法院受理破产,且大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已被质押给银行,故相关方案还需与质押权利人和法院充分沟通,一旦方案成熟,公司将尽快进入股改程序。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重大诉讼

      1)、中行1亿元存单划扣纠纷案

      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7日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签订的一亿元短期贷款合同无效、上述贷款涉及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的一亿元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无效,同时请求判定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返还一亿元存款及占有期间利息、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已于2006年1月11日开庭,因涉及印章鉴定等问题,目前尚未判决,等待判决结果。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中信银行6000万存单划扣纠纷案

      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与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公司签订的6000万元贷款合同无效,上述贷款涉及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的6000万元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无效,并归还划扣的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6000万元定期存单及相关利息,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法院要求公司先进行贷款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此案已重新对案件进行确认之诉的起诉,2006年6月5日开庭,因涉及印章、签名鉴定等问题,目前尚未判决,等待判决结果。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建中路51-53号房产确权案

      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房产确权诉讼,要求确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中路51-53号的房产产权为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法院认为该房产因涉及诉讼已被查封,可以对查封提出异议,由法院按照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因此裁定驳回确权诉讼。公司对此裁定已提起上诉。法院已对该房产提起过拍卖,公司对拍卖执行已提出异议,法院尚未裁决,目前该房产尚未拍卖,暂不影响使用。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3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4)、英卓越1198万元承兑汇票担保纠纷案

      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2000万元承兑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兴业银行起诉要求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1198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2月28日开庭,本公司依法应诉。2005年5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于2005年7月21日开庭,2006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承兑协议有效,我公司担保无效,但公司有用人不当的过错责任,对被担保人无法偿还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月29日、2005年5月12日、2006年5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5)、金中华598万元承兑汇票担保纠纷案

      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1000万元承兑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兴业银行起诉要求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598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2月28日开庭,本公司依法应诉。2005年5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于2005年7月21日开庭,2006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承兑协议有效,我公司担保无效,但公司有用人不当的过错责任,对被担保人无法偿还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月29日、2005年5月12日、2006年5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以上4、5两项案件法院已于2006年11月划扣公司542.61万元,后经公司与兴业银行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合解,双方同意公司承担以上542.61万元责任后,兴业银行不再就以上两案向公司追偿其他责任,案件已终结。以上事项已于2006年11月4日、2006年12月9日公告。

      6)、金中华1000万元贷款担保纠纷案

      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1000万元借款协议,涉及本公司名义担保,兴业银行起诉要求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1015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6月27日开庭,本公司依法应诉,2005年9月5日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2月公司接到终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2006年6月法院已从我公司被冻结的账号中划扣1130.4万元,案件已终结。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6日、2006年2月8日、2006年6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7)、海天长信2000万元贷款担保纠纷案

      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的关联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2000万元借款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兴业银行起诉要求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202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6月27日开庭,本公司依法应诉,2005年12月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06年8月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公司担保无效,但因银行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因此判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2月14日、2006年8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8)、金中华2000万元贷款担保纠纷案

      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2000万元借款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兴业银行起诉要求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2071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10月27日开庭,2006年8月一审判决,法院判定我公司担保无效,对被担保人无法清偿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提出上诉,2007年1月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14日、2006年8月10日、2007年1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9)、新太新公司950万元贷款担保纠纷案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对控股股东)向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950万元,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起诉要求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95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11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涉及本公司名义的担保合同无效,本公司对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无法偿还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0)、新太新公司3000万元借款担保纠纷案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借款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270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6月21日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涉及本公司名义的担保合同无效,对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承担赔偿责任,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3月22日、2005年6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1)、新太新公司1700万元借款担保纠纷案

      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订购手机合同未能履行,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偿还预付款1700万,未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本案于2005年4月28日开庭,2006年3月一审判决,判定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此提起上诉。2006年7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手机订购合同无效,我公司担保合同无效,因公司负有过错责任,公司对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款项的1/3承担赔偿责任,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3月17日、2006年7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2)、本公司子公司中行5998万元贷款逾期案

      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签订7000万元贷款协议,涉及本公司名义提供担保,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起诉要求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5998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6月16日开庭,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曾提起上诉,并于2006年4月24日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2006年9月法院从本公司冻结帐户中划扣20.1万元,剩余部分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0日、2006年6月3日、2006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3)、本公司子公司工行1800万元贷款逾期案

      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与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1800万元贷款协议,涉及本公司名义担保,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起诉要求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1804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8月15日开庭,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本公司对承担无法偿还借款部分1/2的赔偿责任,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7月8日、2006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4)、本公司子公司交行2500万元贷款逾期案

      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与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签订合计2500万元贷款协议,涉及本公司名义担保,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起诉要求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250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9月8日开庭,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提起上诉,2006年6月二审维持原判。2006年9月法院从本公司冻结帐户中划扣1269.95万元,剩余部分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7月29日、2006年6月3日2006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5)、本公司交行3500万元贷款逾期案

      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签订合计3500万元贷款协议,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3500万元。本案于2006年5月15日开庭,一审判决公司立即偿还相应贷款及利息,相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之一广东国讯电信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3月23日、2006年12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6)、原董事长私自假冒我公司名义贷款1600万元案

      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以私刻的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在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以本公司名义私开银行帐户,贷款1600万元,该项贷款并未划入本公司的公示帐户,其中15,995,000元于次日转入了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所属的广东讯特通信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公司认为,公司并未与兴业银行发生1,600万元借款法律关系,该案涉嫌贷款诈骗,2005年3月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同时公司对以上贷款涉及的借款合同、董事会决议等公证文件进行了撤销公证的起诉,并且已经获得相关公证书撤销的行政判决,故公司对此项贷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2005年底兴业银行环市东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公司归还16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2006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要求我公司归还16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的一审判决,鉴于上面阐述的理由,公司对此项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公司认为此未经公司合法程序进行的贷款,涉嫌邓龙龙本人贷款诈骗,按“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此民事诉讼应中止审理,现等待广东省高院裁决。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月20日、2006年11月25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7)、本公司招行397万元贷款逾期案

      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以下简称深招行东园支行)签订397万元贷款协议,深招行东园支行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397万元。2006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立即归还397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已生效,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9月30日、2006年12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8)、北京国创科技应收货款案

      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9,912,000.00元,为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1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司合同款9,912,000.00元及违约金1,998,000.00元;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尚在二审中。以上事项已于2006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19)工行1800万存单划扣纠纷案

      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1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涉及公司名义为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公司大股东全资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借款权利质押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返还其扣划的人民币1809.78万元存单款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已受理,目前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以上事项已于2006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20)工行5400万存单划扣纠纷案

      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1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涉及公司名义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大股东)提供的《人民币借款权利质押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返还其扣划的人民币5425.68万元存单款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已受理,目前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以上事项已于2006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1)、公司因涉及诉讼,被法院冻结部分帐号。

      2)、因以上第12项诉讼,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投资金额255万元为限;广州捷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投资金额270万元为限;广州新太数据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投资金额255万元为限。

      3)、因以上第7、8项诉讼,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95.112%的股权,查封期限从2005年4月21日至2007年4月20日。

      4)、因以上第14项诉讼,交通银行黄埔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95.112%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9511.2万元;查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61%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183万元;轮候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捷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270万元;轮候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数据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255万元;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时讯宽带技术有限公司7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700万元;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新太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350万元。

      5)、近期公司了解到,因以上第16项诉讼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查封期限2006年1月12日至2007年1月11日。

      6)、近期公司经在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查阅,公司建工路4号大楼因以上12、14项诉讼被查封,查封期限分别为2005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2005年6月29日至2007年6月28日。

      7)、以上房产、股权查封,暂不影响相关公司的日常运营。

      §8 监事会报告

      8.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决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能够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能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行使各项权利,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8.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听取了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2006年度公司净利润实现了扭亏,主要是公司经营业绩和环境较2005年有一定改善,同时公司因担保诉讼终审改判冲回了部分利润,符合实际情况,法律依据充分,监事会认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3 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8.4 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8.5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

      8.6 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此做出了专项说明,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关于涉嫌违法的贷款、担保损失的预计和房产损失的预计事项的说明是合理、客观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有关会计法规。

      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所做的说明和提出的解决措施是积极、可行的,同意公司董事会意见。

      8.7 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实现与预测存在较大差异的独立意见

      无。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福久     会计机构负责人:许金卓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