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于2006年7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钊、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天邦饲料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我公司款项计人民币8,258,236.42元,并支付滞纳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天邦饲料有限公司偿付我公司款项计人民币8,258,236.42元及该款自200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所计付的滞纳金。2007年2月6日,该一申判决生效。公司分别已于2007年2月6日和2007年2月25日收到上海天邦饲料有限公司偿还的往来款8,258,236.42元及滞纳金2,296,604.84元。该事项分别于2006年10月19日和2007年2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大公报》上。
2、公司于2005年9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置溢集团有限公司和刘幼君共同偿还我公司股权转让款7,787,568.21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置溢集团有限公司和刘幼君偿付我公司转让款7,787,568.21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68,578元。该事项于2006年10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大公报》上。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置溢集团有限公司和刘幼君于2006年10月7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3月7日,公司与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置溢集团有限公司和刘幼君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置溢集团有限公司和刘幼君于2007年5月1日以前分二期支付给我公司600万元,第一期150万元已于2007年4月支付给公司。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负责人:俞乃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臧舜 制表人:潘雷萍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负责人:俞乃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臧舜 制表人:潘雷萍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