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4月
【重要提示】
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6年7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14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9月20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摘要是根据《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07年3月19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06年第4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06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联 系 人:陈静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800万元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证监基金字[2003] 100 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8.98%)、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股比例25.51%)、中投信用担保公司(持股比例15.31%)和福建省邮政局(持股比例10.2%)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00万元。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4只基金。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监察稽核部、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机构理财咨询部、运作保障部和综合管理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郑苏芬女士,董事长,196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历任福建省财政厅干部,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训苏先生,董事,1963年生,博士后,副教授、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财贸学院讲师,港澳证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研发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东先生,董事、总经理,197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
祝要斌先生,董事,1962年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历任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钢铁处副处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处长、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投资银行部副经理、战略发展部战略处处长。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
孙家骐先生,董事,1942年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北京市第一食品公司总经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中国交通银行董事,世界银行住房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北京项目办公室主任,北京市证监会主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主任。现任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志宏先生,董事,196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省邮电管理局计划财务处会计,福建省南平市邮电局计划财务科科长,福建省福州市邮政局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科科长,福建省邮电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福建省邮政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福建省邮政储汇局副局长。现任福建省邮政局副局长。
夏冬林先生,独立董事,1961年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经理。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
于宁先生,独立董事,1954年生,律师。历任江苏省镇江市卫生局任干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王连万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马来西亚国籍。历任澳大利亚安保(AMP)总公司精算与投资产品业务助理,新加坡吉宝保险公司(富通 Fortis 附属公司)财务总监兼投资部总经理,新加坡吉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高级业务经理、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加坡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国际市场发展总经理。
黄亚钧先生,独立董事,1953年生,教授。历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副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澳门大学副校长等。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严卫先生,监事,1968年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律师。历任广东顺德市信德集团财务总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苏日庆先生,监事,1962年生,理工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工程师,国投中型水电公司经营部、计划财务部部门副经理、经理,湖北金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资深经理。
杜建新先生,督察长,1959年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情报资料中心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晓明先生,1974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3月6日至2005年10月21日)。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05年11月3日起至今)和本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9月20日起至今)。
董承非先生,1977年生,理工硕士。历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2月6日起至今)。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
杨 东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昌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王晓明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杨东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由基金管理部总监杜昌勇担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赵建明
电话:021-6215921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福建省福州市,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
自开业以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和“服务源自真诚”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06 年末,兴业银行资产总额为 6177.04 亿元,股东权益为 162 亿元, 2006 年实现净利润 37.98 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于 2006 年 6 月首次发布的中国银行 100 强排行,兴业银行平均资本利润率列各家全国性银行首位,一级资本和资产总额均列全国第十位;在该杂志同年 7 月公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的最新排名中,本行按总资产排名列第 164 位,较上年提升 46 位,首次跻身全球 200 强行列;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 297 位,较上年提升 28 位。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核算管理处、稽核监察处、市场处、产品研发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28人,平均年龄30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6只———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66 .04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联系人:汤凡
客户服务电话:(021) 38714536,400-678-0099
直销联系电话:(021) 58368886
传真: (021) 58368869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陈晓瑾
电话:(021)62677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209006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 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黎晓宏
联系电话:(010)65178899-86073
联系人: 权唐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 (010)66568613
联系人:赵荣春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5
联系人: 肖中梅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健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德邦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电话:(021)68590808-8119;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1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电话:(021) 68604866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50367888-3006
传真:(021)50366868
客服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刘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021)68634818-8631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服电话:(021)6886502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71)96100、(0755)82485852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852
联系人:张建勋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4)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 李蔡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54033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1)58368998
传真:(021)5836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第四部分 基金的名称
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第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全球视野的角度,主要投资于富有成长性、竞争力以及价值被低估的公司,追求当期收益实现与长期资本增值。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方向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全球视野的角度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切合国内经济未来发展规划的国内优质产业。
根据一系列的成长、估值和竞争力指标从中选取富有成长性、竞争力以及价值被低估的公司进行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65%-95%、债券投资比例为0%-30%、权证投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5%。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全球视野的角度挖掘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的历史机遇,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充分把握全球经济一体化、全球产业格局调整与转移趋势以及国内经济工业化、城市化、产业结构升级与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以全球视野的角度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切合国内经济未来发展规划的国内优质产业。
本基金运用“兴业全球视野行业配置模型”进行行业配置,该模型考察国内外产业生命周期与行业景气度两大指标体系,并动态跟踪两者之间的关联度,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中的行业配置比例。
二、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和证券市场政策;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小组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三、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65%-95%、债券投资比例为0%-3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5%;
4、本基金投资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80%×中信标普300指数+1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第十部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第4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本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4、本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本报告期末债券明细
(1)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2)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可转换债券明细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本报告期末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均未处于转股期。
(5)报告期内基金获得权证的数量明细
(6)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年9月20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06年12月31日。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