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e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董事程智开未出席董事会。委托董事杨一理先生行使表决权。
1.3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4 公司负责人吕建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国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瑾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万股
4.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单位:股
4.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4.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3.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1)法人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名称: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郞国跃
注册资本:100,000,000元
成立日期:2001年6月25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高新科技开发研究;孵化与创业基地建设;园区开发建设;文化教育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建筑材料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2)法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实际控制人名称: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吕建明
注册资本:205,000,000元
成立日期:2004年7月23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投资管理;企业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3)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实际控制人姓名:吕建明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最近五年内职业:房地产业
最近五年内职务:浙江通策房地产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裁;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3.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
单位:股 币种:人民币
§6 董事会报告
6.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由于本公司原大股东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长期占用我公司的巨额募集资金,致使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受到重大的影响。公司2003年度、2004年度均无业务经营和主营业务收入。200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23,268.33 元,利润总额为-817,265.32元,净利润为-975,854.63元,主营业务利润来源为公司投资设立的杭州中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房产的服务费收入。但由于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调控力度加大,致使杭州中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房产代理销售业务受到很大影响,同时杭州中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杭州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的服务至2006年5月31日已经服务到期终止(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告)。2006年7月24日,本公司将杭州中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浙江通策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切实改善本公司资产质量,提升盈利能力,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在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对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并以此作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和资产重组方案为:
(1)收购上市公司债权
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人民币21,268,579.00元按照账面净值收购本公司账面价值21,268,579.00元的应收款项,其中,应收账款账面价值342,088.22元(账面余额684,176.44元,坏账准备342,088.22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20,926,490.78元(账面余额159,524,505.14元,坏账准备138,598,014.36元)。
(2)向上市公司赠送资产
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现金2,550万元赠与本公司。根据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浙勤评报字[2006]第72号),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评估值10,258万元,加上现金2,550万元,赠送资产的价值合计为12,808万元。
至此,公司的主营业务变更为专业从事口腔医疗行业的经营和投资。2006年10-12月,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9,696,457.32元,实现利润总额为5,626,635.07元,净利润为2,228,510.06元。
1、公司主要经营指标比较
主要会计数据 2006年 2005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04年
主营业务收入 21,876,816.65 3,926,981.93 457.09
利润总额 5,007,646.82 4,296,538.83 16.55 -9,342,105.19
净利润 1,140,211.34 3,299,141.97 -65.44 -9,342,105.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349,609.93 307,711.48 338.60 -9,281,011.37
在公司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和资产重组后,由于注入优质资产,公司提高了盈利能力,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2007年,借助我国口腔医疗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公司努力通过资本运作和行业并购,积极进行规模扩张、加强管理,使公司最终发展成为一个以临床医疗为主,科研、教学以及相关产业为一体的具有相当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6.1.1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适用√不适用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6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1,140,211.3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0,540,243.66元和期初数中杭州中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按原权益比例计提的盈余公积227,240.67元转入利润分配表的部分,2006年年末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99,172,791.65元。根据公司的目前的情况,200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它形式的分配。
公司本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与浙江联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约转让协议》后,至今已支付房屋转让价款6000万元。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该事项已完成。
该事项已完成。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关于新疆夏禹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一案
本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06)民二字第288号的《传票》和《民事诉状》,《民事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新疆夏禹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称2004年4月8日与本公司设立的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塔城项目部签定了化肥购销合同,此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本公司塔城项目部未按约定给付货款,直到2004年9月13日才付款32000元,余款175375元至今未付。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于2006年5月12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给付剩余货款175375元,违约金41475元。
经本公司与原告进行调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法院出具文号为(2006)米民二初字第288号的民事调解书。原告与本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5日之前向原告新疆夏禹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化肥款138000元,如逾期支付,则按银行贷款利率月4.875%。加付利息。
2、案件受理费5763元和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5843元,被告负担200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3、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关于新疆屯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一案
2006年11月8日,因原告新疆屯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河工贸”)诉本公司向其借款事宜,本公司收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06)昌中民二初字第107号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中称:
2001年10月1日、2002年3月1日、2002年3月26日、2002年6月10日本公司分别向屯河工贸借款55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共计向屯河工贸借款175万元,截至屯河工贸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之日,本公司共欠原告利息452156.25元。现屯河工贸要求法院:(1)判令本公司向其偿还欠款175万元及利息452156.25元;(2)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3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于2007年4月1日产生法律效力。现经屯河工贸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向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裁定扣划本公司在银行帐号内存款1850601.92元。
该案目前已经执行完毕。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国元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瑾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