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获准
变通执行地方性法规
2007年04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同意,在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赋予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变通执行地方性法规和先行先试的权力。
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上海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就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并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浦东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推进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徐强说,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立足于改革创新和探索经验,且在局部区域试行,需要在正式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之前实施,因此决定赋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变通执行权”。
具体而言,浦东的“变通执行权”主要体现在,基于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经济运行体制、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涉及对深层次体制性障碍进行突破,过去需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制度措施,浦东新区可以对地方性法规现行具体规定进行变通执行。例如对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改革和精简、合并,对行使行政管理的主体予以优化配置和调整。
徐强说,为保障对授权的正确运用,上海一方面要求以市政府或者浦东新区政府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相关文件的形式,作为变通执行和先行先试的依据;同时又从实体内容上对变通执行和先行先试原则作出限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也不得给公民、企业增加其他额外负担和义务。(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