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南民初字第30126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2月2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3,000万元,借款期至2006年10月12日,并与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其以“万杰高科”上市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借款逾期未还。
(5)、请求事项:
①判令被告万杰高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②请求确认质押合同有效,并确认原告对质押合同项下的2,000万股万杰高科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南民初字第30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截止2007年3月5日利息为1,448,059.03元;另自2007年3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计算);
2、原告对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质押证券简称:万杰高科,证券代码:600223,数量:2000万股,股份性质:发起人法人股)以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3,850元。
4、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1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