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限本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2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公司之后与工行达成合解协议,公司已支付本金9万元,尚有59万元未付,现双方正在协商之中。
9、本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灯会门票款5,091,130.00元及利息一案,已于2002年12月27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终字第91号、(2002)川民终字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偿付票款2,738,179.32元及资金利息(自2001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贡市邮政局对上述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自贡东新灯贸发展 限公司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内容。
成都中院于2004年7月为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回60万元;2004年11月为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回60万元。
截止到2006年底,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邮政局尚欠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金153.8179万元及相应利息。
10、2003年4月17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签订借款合同70.00万元(期限一年)。因本公司未履行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自流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同期利息。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0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11、2003年4月16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签订借款合同90.00万元(期限一年)。因本公司未履行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自流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同期利息。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0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8 监事会报告
8.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所有的重大决策程序合法,信息披露准确、及时、完整。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法、违纪和损害公司权益、股东利益的行为。
8.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较好的执行和维护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公司会计制度》等各项法律、法规,在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工作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要求运作,且在执行过程中,符合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未发现违规、违纪问题。
8.3 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董事会对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的意见:2006年度,公司经营存在一些困难,但董事会及经理层通过落实各项经营措施,大力推进股改力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积极拓展市场,使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一些改善,保持了企业持续经营的局面。我们相信,2007年度公司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通过大股东豁免债务,减轻公司财务负担。同时,以此为契机,排除各种障碍,落实一系列有效措施,继续改善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增强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俊丽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俊丽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俊丽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或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相应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股东权益调节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俊丽
董事长:刘平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