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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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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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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4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董事宋和平未出席董事会。因公外出未参加会议

      董事李琛未出席董事会。委托刘平参加会议并代为表决

      独立董事李昌荣未出席董事会。委托甘翃参加会议并代为表决

      1.3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4 公司负责人刘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俊丽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4.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4.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4.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3.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1)法人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名称: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彬

      注册资本:100,000,000.00元

      成立日期:1995年9月13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开展企业重组、收购、兼并、投资方面的咨询服务;财务代理服务;计算机、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批发、零售计算机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发射设备),仪器仪表;电脑创意设计。

      (2)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实际控制人姓名:张涌

      国籍:中国

      最近五年内职业:林凤集团董事局

      最近五年内职务:林凤集团董事局主席

      4.3.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

      单位:股 币种:人民币

      

      §6 董事会报告

      6.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电碳行业市场前景趋势总体向好,但国内市场竞争更为激烈、无序。因百年一遇的高温干旱造成的电力短缺和原辅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给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较大影响。在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公司经理层仍坚持把增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为根本任务,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努力协调内外部生产关系,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加大应收帐款的催收力度,减少库存,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和军品产品的研制和生产,以求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巩固企业的行业地位。一年来公司管理层所做的主要工作:

      (1) 制定并分解落实了2006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把公司各主要经营目标分解细化并落实到各子公司。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加大利润指标考核的权重,努力实现经营目标。

      (2) 强化了以保障年度经营计划实现为目标的营运管理控制体系的建设,在公司内部建立以成本为构架,以利润为最终目标的经营目标责任体系。

      (3) 公司在解决历史遗留包袱的工作中,经多方努力,虽偿还逾期贷款2000余万元,并解除了为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担保责任,但不足以改善公司目前较为恶劣的经营和财务环境,为四川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公司将继续积极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主要债权方进行业务性工作协商,争取按国家现行政策化解对外担保、逾期贷款等历史遗留问题,力求改善企业经营现状和财务环境。

      (4) 为适应我国国防建设的需要,公司加强了军工科研项目的研制和立项工作,不断提高军工产品的生产能力,逐步扩大了军工产品的市场份额。现已成功申报一项研制合同和资金指标,完成了武器装备指定配套产品两项,在研项目也在有条不紊的实施过程中。

      (5) 公司为加快民用新产品的研制进度,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头负责各项新产品的研制项目并签订责任制,以达到不断完善产品结构,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规避市场变化带来的经营风险的目的。

      (6) 强化质量管理,继续贯彻执行了标准化的质量体系管理。经认证机构的复评审核,公司继续保持符合:GJB9001A:2001(军工)、GB/T9001:2000(民用)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7) 公司经四川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现场审查考评,现已批准获得三级保密资格单位,为公司今后顺利进入军工产品市场奠定了基础。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公司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有:电碳—石墨制品、机械密封件制品、粉末冶金制品。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工业产值5446.9 万元,较去年下降3.9%,实现主营收入 4646.15 万元,比去年增长11.31%,实现净利润-3252.1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1162.08万元。主要原因:第一、控股子公司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由于产品结构调整,原有金刚石碳源材料市场需求极度萎缩,工业总产值仅实现年度计划的36.5%,较去年下降60.9%。第二、百年一遇的高温干旱导致电力短缺,各子公司的主机厂商均不同程度的减少了定货合同。第三、因公司存在对外巨额担保、逾期贷款造成罚息及计提坏帐准备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第四、生产用主要原辅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增加了主营成本。

      (1)、报告期内财务情况

      

      财务费用本年较上年增长71.77%,主要是由于利息费用增加所致。

      (2)、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情况

      

      短期借款本年末较年初减少93.46%,主要是由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公司的银行借款本金53704997.83元转让给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所致。

      (3)、公司现金流量情况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4094414.85元,主要是因为本期收回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766719.13元所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421192.64元,主要是公司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所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20523226.46元,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今年偿还了四川美德医药债务20,960,000.00元所致。

      3、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

      (1)自贡东新电碳有限责任公司地处四川省自贡市,经营范围为电碳产品,注册资本为2616万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0832万元,净资产为-3884万元。2006年度该公司共实现主营收入 2509万元,净利润-1900万元,同比增加亏损974万元,主要原因为:历史包袱过重,企业经营环境和财务状况恶劣,加之投入不足、原辅材料大幅涨价等原因,导致成本增加,利润下降。

      (2)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地处四川省都江堰市,经营范围为电碳产品,注册资本为2540万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528万元,净资产为229万元。2006年度该公司共实现主营收入132万元,净利润-546万元,同比增加亏损256万元,其下降的主要原因为:金刚石碳源材料市场需求极度萎缩,主营产品滞销,产品结构调整尚未取得明显效果。

      (3)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地处四川省自贡市,经营范围为成套机械密封件及配件,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3248万元,净资产为1158万元。2006年度该公司共实现主营收入1331万元,净利润-226万元,同比增加亏损129万元,主要原因为:原材料大幅涨价,期间费用增加,成本增加,降低了产品盈利能力。

      (4)自贡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地处四川省自贡市,经营范围粉末冶金制品,注册资本为125万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776万元,净资产为-257万元。2006年度该公司共实现主营收入685万元,净利润-178万元,同比减少亏损1万元。

      6.1.1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适用□不适用

      1、关于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现行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的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目前依据财政部新会计准则规定已经辨别认定的2007年1月1日首次执行日现行会计准则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如下:

      (1)少数股东权益

      本公司2006年12月31日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为22,894.43元,新会计准则下计入股东权益,由此增加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22,894.43元。

      (2)所得税

      本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了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据此计提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由此形成的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资产计税基础的差额应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28,875,879.07元。由于不能确定未来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所得税,所以未予以确认,同时也未确认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公司将部分能够区分的房产进行重分类调整,从固定资产调整到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因公司拟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故该变化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2)、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下对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核算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此项政策变化将减少子公司经营成果对母公司当期投资收益的影响,但是不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公司对非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除资产处置外将不允许转回,此项变更将影响公司以后资产升值而带来的损益。

      (4)、职工薪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下福利费按14%列支变更为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该变化可能对公司2007年度经营成果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下债务重组收益进入资本公积变更为计入营业外收入,此项变更将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6)、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付税款法变更为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按照新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帐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7)、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下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单独列示,变更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此项政策变化将会影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计算口径。

      3、上述差异事项和影响事项可能因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而进行调整。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是公司在困境中求生存谋发展的一年,面对资金短缺、历史包袱沉重、主要原辅材料涨价等困难,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高度重视保持企业持续、稳定经营能力。通过落实各项措施,保持了企业2006年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局面。但是从整体来看,公司确实存在历史上对外巨额违规担保、累计亏损较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等方面问题,直接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面对上述困难,公司继续积极应对,尽最大努力摆脱困境或将不利影响控制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力争推动公司重新步入正常发展轨道。

      1、公司尽快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继续同有关非流通股东协调,抓紧股权过户、更名等事宜,落实债务豁免,减轻公司财务负担。

      2、公司继续寻求地方政府及各方股东的支持,减轻历史包袱。尽快解除为四川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巨额担保责任,化解困扰企业多年的预计负债。同时,按国家相关政策,争取妥善解决职工身份转换,剥而不离等历史遗留问题,排除资产重组障碍。

      3、公司积极同主要债权人协商,调整债务结构,释放抵押资产,逐步恢复公司融资功能,缓解公司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被动局面。

      4、公司继续调整产品结构,扩大军品及中高端民用电碳制品的产销比例。一方面将抓紧军品的立项和研制工作,继续扩大军品的生产规模。另一方面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升公司品牌效应,加快新型纯碳滑板和机车闸瓦等产品的市场开发力度,尽快形成规模经营。同时,公司将认真做好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的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和发挥其土地资源优势,控亏减亏,缩小公司的亏损点。

      5、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公司将继续严格贯彻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成本管理。同时探索建立新型营销机制,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大货款清收力度。并强化财务管理,改善财务状况。

      6、规范公司化管理,强化对控股子公司的监控力度。公司要继续按《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监控体系,加强成本、利润考核,严肃奖惩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尽管公司2007年已经或将要采取上述措施,但公司认为,解决公司历史包袱问题、解除巨额担保、排除资产重组障碍、改善经营状况等工作,仍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为此,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搞好生产经营,积极寻求政府及有关方面支持,力争上述问题逐步解决,为公司持续经营奠定基础。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经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32,521,457.10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159,491,079.15元,公司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止未分配利润累计-192,012,536.25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06年度实现利润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本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7年2月9日,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200年2月15日《上海证券报》)。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本公司为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一案,2003年10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偿还转贷款34,875,715.87美元、转贷费、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上述欠款各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详见2003年10月2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对此判决不服,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中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2月,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经评估后价值为14,492.29万元的机器设备和房屋抵押给本公司,并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现该案处重审之中。

      2、成都东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成都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后因经营管理需要已对外转让了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经2003年7月30日双方对帐,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本公司款1585.600913万元。本公司多次催收,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2004年11月25日,本公司为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2006年4月5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2006年10月31日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欠本公司全部款项。至此,该诉讼已结案。

      3、2003年6月25日,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972万元,贷款期限从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5月24日。同日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中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6月25 日至2004年5月24日期间的借款提供2972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4年6月25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此款本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4日下达(2006)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余额2588.389314万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计算从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8日,以借款本金2972万元为基数;2004年6月28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588.389314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段计算一并给付);(2)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追偿。2006年10月3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详见2006年11月3日《上海证券报》)。

      4、本公司于2000年11月11日、2000年12月19日、2001年1月4日向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共计1520万元。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所有的在建工程19625平方米为其提供了抵押担保,并进行了公证。2003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以本公司和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执行公证文书。执行中,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自贡市司法局申请撤消"(2000)自证字第3948号"公证书,自贡市司法局作出"自司公申字(2004)01号"决定书,对(2000)自证字第3948号《公证书》予以撤消。

      2004年6月25日,自贡中行将上述三笔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为此,申请人特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相应义务。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2)要求被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担保财产内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向原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1201万元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纠纷一案,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2)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求被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不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06)川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变更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1201万元有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从借款发生时起算,合同期外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求被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3)在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对担保物"东碳大厦"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06年10月3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详见2006年11月3日《上海证券报》)。

      5、2003年3月31日,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汇东路68号面积为23093.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的借款提供107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2003年4月28日,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签订编号为"ZP03040026"的借款合同,借款1070万元,约定还款期为2004年4月27日。还款期限届满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6月25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因催收未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偿还此款的本息。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2006年10月3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详见2006年11月3日《上海证券报》)。

      6、东新电碳厂于1992年6月27日为长征机床厂(现四川托普软件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贷款(总计)518487669西班牙比塞塔提供了担保。经查,东新电碳厂是原东新电碳公司的一个分厂。东新电碳公司在改制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时,东新电碳厂的该项担保未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录。公司档案中未有该项担保记载。且公司在改制及重组过程中均未收到借款方及贷款银行关于该项担保的法律函件;长征机床厂在改制及重组过程中也未给公司送达该项担保的法律函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就为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同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合同的议案”(详见2006年11月1日《上海证券报》)。2006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提交的同本公司共同签署的“债务重组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合同签订日期:2006年10月30日

      (2)、重组债务余额的基准日:2006年9月20日

      (3)、重组债务内容:双方确认本合同涉及的重组债务为1519486.65欧元,是债务人为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班牙贷款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担保合同号BOC(92)6-27号)。截止到基准日(2006年9月20日),该项债务余额为1519486.65欧元,其中本金1341730.49欧元,利息177756.16欧元。

      (4)、债务豁免:如果债务人已经于2006年10月31日前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按时、足额偿还相应款项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同意豁免上述担保债务中债务人的剩余担保责任。

      公司已经于2006年10月31日前按上述合同要求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至此公司该项担保责任已经完全解除。

      本公司已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2006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报》)现已由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贡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1)、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款200万元;(2)、驳回原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7、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月至10月在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借款512万元,本公司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至2004年2月尚欠借款442万元。2003年12月24日,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本息。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16日判决如下:1、被告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借款本金442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付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2、被告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对自贡机械密封件厂偿还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贷款442万元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起诉方已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处在执行过程中。2006年10月3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详见2006年11月3日《上海证券报》)。

      8、本公司于2002年9月13日向原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72万元,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归还了部份借款。2003年9月12日有关方面签订了68万元的“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展期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向法院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8万元,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有关方面自愿达成了(2005)自流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本公司自2005年4月至9月分期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因本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的该项债权已转让给该办事处)于2005年11月2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下转1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