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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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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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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4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115版)

      (5)公司现金流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①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比去年同期减少,一是减少了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合并范围,另一方面是报告期公司实际经营亏损增加,减少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②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主要是江苏江山制药报告期末不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所致。

      ③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归还了银行部分借款。

      (6)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

      ①主要控股公司经营情况及业绩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②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的情况

      报告期内,无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的情况。

      2、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1)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及面临的市场竞争格局

      ①油脂化工

      脂肪醇是一种重要基础化工原料,其使用领域主要在表面活性剂行业,也作为添加剂应用于化工、医学、橡胶、塑料、涂料、农药等行业。脂肪醇产品有天然脂肪醇和合成脂肪醇之分,天然脂肪醇是以天然的动植物油脂为原料进行加工以后得到,合成脂肪醇是从石油中提炼经裂解合成而得到。随着工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由于石油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人们对天然产品的青睐,预计近几年天然脂肪醇的需求量将以19%速度增长。为此,国内许多企业纷纷上马扩产,我国天然脂肪醇产能已从5万吨扩展到15万吨,正在建或筹建的项目产能总和达20万吨/年,脂肪醇行业将面临激烈竞争。

      ②维生素E

      维生素E分成合成维生素E和天然维生素E两大类,而天然Ve的效力比合成Ve高出2倍。目前世界上Ve产量约为4万吨,绝大部分是化学合成品,约占总产量的80%;天然Ve占20%,年销售量约7000吨。

      国际上天然Ve主要生产商为美国ADM、德国汉高及日本卫材公司。

      国内竞争对手大多数由于工艺技术问题,只能生产含量为50%的混合天然Ve,目前未能构成对我公司的威胁。

      (2)公司未来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公司将继续积极督促大股东加快寻求公司重组,以从根本上改善公司质量。

      如不能进行重组,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2007年度经营计划

      2007年公司一方面要维持生存,积极督促大股东寻求公司重组;另一方面要立足现有资源,发挥存量资产效能,努力改善经营困境。

      公司将继续将有限资源向核心业务单元倾斜,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局面;建立稳定工作的预警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努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加强年度预算的全面实施和刚性管理;要求下属各企业通过内部挖潜、降本增效来消化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抓好重点产品天然脂肪醇、天然VE的经营。

      (4)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

      公司将进一步做好产品的销售,努力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并通过加强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来增强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率。

      (5)影响公司未来发展和经营的风险因素及对策

      ①市场或业务经营风险及对策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天然脂肪醇和天然维生素e。天然脂肪醇虽具备一定规模,但受原材料成本和市场供需关系制约,盈利能力较低;天然维生素e近年来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性和盈利性,但囿于规模较小,无法对公司整体经营形成有力支撑。

      公司将积极开发相关高附加值衍生产品,增强抗市场风险能力,提升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②财务风险及对策

      公司现金流匮乏,偿债风险巨大。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余额约43,298.34 万元人民币。

      公司一方面将努力做好2007年度的经营,提升盈利能力;同时将积极督促大股东寻求公司重组机会。

      ③其他风险

      公司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年报披露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

      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重组尚无实质性进展。如不能实现重组,公司存在较大的退市风险。

      6.1.1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适用□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会【2006】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等38新会计准则,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影响情况:

      (1)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公司将现行制度下对控股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按照权益法调整,此政策的变化对母公司投资收益有影响,但是不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2)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公司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将由现行制度下的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变更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此政策变化将影响公司当期期间费用,对公司的当期利润和股东权益会有影响。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公司将现行会计政策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变更为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此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当期损益。

      (4)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目前制度下计入专项应付款的政府补助,将变更为在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后,将会影响公司的当期利润和股东权益。

      (5)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由现行的制度下的专门借款费用变更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费用,此政策变化将会改变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对公司的利润和股东权益会有影响。

      (6)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公司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由原应付税款法变更为资产负债表纳税影响会计法,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此政策变化将会影响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对公司的当期利润和股东权益会有影响。

      (7)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公司将现行政策会计政策下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单独列示,变更为在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此项政策变化将会影响公司的股东权益。

      以上影响事项可能因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1)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2,360,497.69元,调减贷方差额,调增2007年1月1日公司合并报表留存收益2,360,497.69元。

      (2)所得税: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已制定的会计政策,计提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减值准备。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资产计税基础的差额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增2007年1月1日公司合并报表留存收益22,015,423.20元。

      (3)少数股东权益: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权益为2,684,074.58元。按照新会计准则,调增2007年1月1日公司合并报表股东权益2,684,074.58元。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经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75,246,994.53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374,180,696.57元,报告期对已不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已计提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计69,726,038.54元进行调整,报告期末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74,696,369.45元。

      董事会决定公司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预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公司本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余额117,170.00元。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并于2007年1月29日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但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

      目前,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1家,其持股总数占非流通股股份总数比例为90.64%,已经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尚未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1家,其未明确尚未书面同意股改的原因。

      目前,公司非流通股东未提出新的股改方案,主要原因是: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仍然在司法冻结期间,目前尚不具备采取其他对价支付方式进行股改的条件。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以前年度发生但持续至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1)上海银行诉讼事项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本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起因:原告和第一被告于2005年7月6日签订了一份2,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7月6日起至2006年6月4日止,根据银行要求本公司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与第二被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认为本公司违反了借款合同第13.1.12条“借款人承诺发现担保人发生可能对其履行担保义务不利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配合贷款人采取有效的贷款保全措施”的规定,而第二被告作为本公司的担保人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因而原告要求提前终止该借款合同。

      诉讼请求:原告就该笔借款纠纷于2005年9月15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偿付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承担相关股权质押担保责任,以及第二被告对本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进展:本案件的开庭时间为2005年11月3日。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法院就该案已中止审理。

      该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诉讼事项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

      被申请人:本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起因:在第一笔贷款纠纷中,第一被告和原告于2004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贷款合同,合同贷款期限自2004年3月18日至2005年3月16日,到期后上述贷款期限延长至2006年1月15日。根据银行要求本公司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与第二被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认为由于本公司在该行其他贷款出现逾期情况及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出现对本笔贷款之偿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因而原告要求提前终止该借款合同。在第二笔贷款纠纷中,第一被告和原告于2004年8月17签订了一份1,0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贷款合同,合同贷款期限自2004年8月17日至2005年8月16日,根据银行要求本公司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与第二被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由于本贷款到期后至起诉时止,本公司尚余部分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未能清偿,第二被告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请求:原告就两笔贷款纠纷于2005年9月1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第一笔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和第二笔贷款中尚余部分贷款本金人民币2,870,814元、偿付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承担相关股权质押担保责任,以及第二被告对本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进展:本案件已于2005年12月8日开庭。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法院就该案已中止审理。

      该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3)洛伐他汀项目三起诉讼

      案件起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源”)与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2日签定洛伐他汀原料药委托加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博大公司承担提供菌种、工艺技术、原料采购以及产品销售等义务,江苏华源负责产品生产。按照产量,博大公司支付江苏华源商定加工费用。该项目于2004年9月份投产,2005年初,因国际市场洛伐他汀原料药价格大幅下跌,博大公司突然发函中止委托加工业务,合作双方发生争议。

      ①洛伐他汀加工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时间:2005年2月21日

      诉讼请求:由被告连带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由被告连带支付委托加工费用2,929,622.00元、支付原辅料款1,871,671.00元;由被告连带赔偿停产期间经济损失2,076,950.00元。

      反诉申请人: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

      反诉被申请人: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

      反诉时间:2005年9月

      反诉请求:判令终止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03年9月1日,9月22日及2004年5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洛伐他汀委托加工协议书》;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洛伐他汀菌种和美伐他汀菌种损失人民币207万元;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瑞士比欧75升自动发酵罐一套;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流动资金人民币120万元;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人民币849,600.00元;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870,400.00元;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该案件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②洛伐他汀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年3月6日,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江苏华源支付所欠洛伐他汀货款129.2万元。经过一、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江苏华源给付货款93.2万元。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泰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但因江苏华源起诉博大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中,江苏华源申请冻结了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万元(包括在江苏华源账上全部货款),因此强制执行程序中止,待南京中院加工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束后恢复执行。

      ③洛伐他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2005年8月26日,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江苏华源支付麦芽提取物货款351,650.00元。因该案标的物麦芽提取物是生产洛伐他汀的原辅料,诉讼主体和标的物与南京中院加工合同纠纷案均存在直接关联,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待南京中院加工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束再恢复审理。

      该事项公司已于2006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2、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诉讼事项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

      被申请人:本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

      案件起因:2004年2月1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03年高字第21031202号授信协议一份,其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5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2004年2月11日至2005年2月11日)。双方签定《短期借款合同》后,该行于2005年1月14日向公司发放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期限9个月,又于2005年1月27日向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期限9个月。两笔贷款分别于2005年10月14日和2005年10月27日到期,截止目前公司未能清偿两笔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其利息,华源集团和华源生命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请求:原告就两笔贷款纠纷于2006年1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两笔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偿付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以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本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进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案件已于2006年1月20日开庭质证。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本案件法院已中止审理。

      该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2)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2006年2月7日,原告上海慎昌贸易有限公司因本公司终止了与该公司的红妍产品的合作,导致该公司货款519,471.96元无法收回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2006年3月7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了(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519,471.96元;被告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违约金11,571.00元;如被告不能按照上述条件还款,被告将另行支付原告264,471.96元自2006年3月3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目前正处于执行过程中。

      (3)撤销江山制药股权仲裁裁决诉讼

      公司曾于2004年11月6日发布公告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EXPERT ASSET LIMITED,RESISTOR TECHNOLOGY LIMITED申请撤销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股权仲裁裁决一案。上述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的内容为: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书》中第四项裁决。该《裁决书》中第四项裁决的具体内容是:“本案97股权重组协议因事实上未生效而无法执行。合营公司原三股东(靖江葡萄糖厂、江苏医保、香港钟山公司)依据97合资合同转让给EXPERT ASSET LIMITED共16%股份因申请人EXPERT ASSET LIMITED未依97合同约定支付购股款项及公积金从而实际上未曾转让,仍属上述三方股东各自依约所有。确认EXPERT ASSET LIMITED现投入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328.43万美元,持有合资公司股份比例为12.60%。确认被申请人现投入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1,353.61万美元,持有合营公司股份比例为51.93%。”(仲裁结果详见本公司2004年8月11日公告。)

      2006年6月1日,公司兹接所属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报告,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特字第10984号]。该民事裁定书对上述申请人申请撤销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股权仲裁裁决一案裁定如下:

      “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书》中第四项裁决。案件受理费三千元,由申请人EXPERT ASSET LIMITED和RESISTOR TECHNOLOGY LIMITED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3、本公司2006年12月31日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止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担保追偿诉讼

      申请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

      被申请人: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案件起因:本公司与康恩贝互相提供贷款担保,互保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互保期限为2年,自2005年5月11日起至 2007年5月10日止。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康恩贝为化工分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合计1459万元。截止目前,上述贷款已全部逾期。2007年3月29日,借款银行工行兰溪支行按有关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从康恩贝银行帐户扣收上述保证贷款本金1459万元和利息241931.10元。康恩贝以此为由对化工分公司及本公司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担保追偿诉讼。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返还所欠担保款项计人民币1459万元和241931.10元利息;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返还上述所欠担保款项和利息的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7年3月29日,化工分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化工分公司及本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同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所持浙江华源制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56.61%股权及红利,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08年3月28日止。

      诉讼进展: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17号传票告知,本案件的开庭时间为2007年5月16日。

      该事项公司已于2007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2)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兰溪支行)

      被申请人: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化工分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华源制药公司)

      案件起因:2004年8月6日至2006年9月4日期间,经本公司授权,凤凰化工分公司向工行兰溪支行借款23笔,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347万元,并与工行兰溪支行签订了2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述借款均由凤凰化工分公司提供的动产以及华源制药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号、兰溪市新桥山背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做最高额抵押担保,三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截止2007年3月28日,上述借款绝大多数已逾期,凤凰化工分公司已积欠工行兰溪支行借款本金33470000元、利息446008.19元,两项共计33916008.19元。为此,工行兰溪支行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凤凰化工分公司及本公司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诉讼请求:判令2006兰溪字第05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终止履行;判令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47万元及利息446008.19元(利息暂算至2007年3月28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算至借款偿清之日);判令原告对被告凤凰化工分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原告对被告华源制药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号、兰溪市新桥山背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7年4月18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

      诉讼进展: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30号传票告知,本案件的开庭时间为2007年5月22日。

      该事项公司已于2007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