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281,642,179.10万元,余额318,642,496.96万元。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本公司于2002年6月18日与交行吴中支行签订《短期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苏州华源农用生物化学品公司自2002年6月1日至2005年3月12日之间签署的所有短期借款项下各笔贷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不超过4000万元。2005年3月12日,苏州华源两笔借款计1900万元于合同到期日未能偿还,交行吴中支行在2005年3月14日向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苏州中院于2005年6月6日作出(2005)苏中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判令苏州华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7月19日苏州中院作出(2006)苏中执字第0018号民事裁定书,对本公司所持有的英威达纤维(上海)有限公司10% 股权予以冻结,是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接受苏州中院主持变卖公司所持英威达纤维 (上海)有限公司10%股权,英威达外方股东China Holdings,LLC公司向苏州中院提交股权受让申请书,双方经友好协商将股权买卖价格提高到人民币5311.27万元,此后China Holdings,LLC公司将变卖价款付至法院指定帐户。2006年11月20日苏州中院(2006)苏中执字第0018号-2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公司所持有的英威达纤维(上海)有限公司10%股权归中国控股有限公司(China Holdings,LLC)持有,本案审理到此终结。截至报告日止,该股权转让事项正向国家商务部等部门办理报批变更手续。
2、本公司为苏州华源农用生物化学品公司自2002年6月1日至2005年3月12日之间签署的所有短期借款项下各笔贷款本息提供保证。2005年3月12日,苏州华源公司两笔借款计1900万元于合同到期日未能偿还,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交行吴中支行诉诸于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05年8月17日据调解协议代苏州华源公司向交行吴中支行支付欠款400万元,后因公司无能力履行协议代偿欠款,被苏州中院以封冻变卖本公司所持英威达(上海)纤维公司股权,强制执行收取欠款及利息计1730.06万元,本公司为苏州华源公司向吴中支行代偿本金及利息总计2130.06万元。本公司享有依法向苏州华源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遂于2006年12月18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7年3月20日苏州中院判决苏州华源公司向本公司偿还本金1873.64万元、利息256.42万元,合计2130.06万元,截止报告日,本案尚未执行。
3、本公司于2003年8月30日与凯能高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不锈钢膜分离系统设备买卖合同,总价836万元,双方约定分期付款方式。2005年6月25日所供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截至2006年4月30日本公司仅支付货款 605.2万元,尚有238万元欠款至今。2006年7月20日凯能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特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本公司相应财产。2006年8月28日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15.8万元,剩余115万元,本公司开具为期限一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07年1月15日前交付申请人。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计5.02万元由本公司承担。因本公司未能履行调解协议中的义务,2007年3月8日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231.23万元未果,于是查封了本公司位于上海金桥地区的商品房(职工宿舍)3套,账面价值37万元。
4、本公司于2003年7月30日与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树脂买卖合同,总价1332万元,苏青公司于2004年5月13日全部交货,华源股份公司自2003年9月12日至2006年3月共支付货款 1042.4万元,余款289.6万元至今未付。2006年11月22日苏青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本公司向苏青公司支付货款 289.6万元,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承担5.86万元诉讼费用。无锡市中院于2007年3月21日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向法院申报财产。
5、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由华能公司为本公司在泰国的子公司提供2*20T/H吨锅炉+1*3000KW汽轮发电机组及附属配套工程的全部安装调试以及部分主材的采购和合同外设备的安装工程,总价423.13万元。上述工程已于2005年4月完工,但本公司迄今仅支付工程款计90万元。2006年11月27日华能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7年2月1日判决本公司向华能公司支付工程款 333.13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4万元。
6、本公司于2002年10月17日、2002年11月26日,本公司指定由华源格林威与安丘市国资局分别签订关于山东安丘蓝天纸业集团12.85%、87.1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规定日期内付清全部转让金,2003年4月本公司又从格林威公司受让山东蓝天90%股权。时隔4年之后,安丘市国资局以没有实现双方框架协议中关于将蓝天纸业进入造纸行业的核心企业,以及在2003年度和2005年度内各增加10万吨生产能力的承诺为由,称华源股份公司和格林威公司单方违约而在2006年11月7日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诸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本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计4944万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应原告申请,发出(2006)潍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山东华源蓝天纸业有限公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截止报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7、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因贷款合同纠纷,于2006年1月16日起,先后被常州商业银行、常州中行、常州工行等多家债权银行向常州当地法院进行起诉,后因公司正在重组当中,相关法院裁定审理中止。2007年3月16日,常州蕾迪斯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民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目前由法院组建的清算组已进驻常州蕾迪斯,清算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8、2005年9月30日,本公司与东亚银行上海分行签订“贷款合同”,东亚银行于2005年10月31日向本公司发放了总计为人民币1800万元的贷款,本公司自2006年1月27日起一直没有按时清偿所欠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截止2006年4月30日,本公司尚欠本金1800万元、利息37.95万元、罚息2.47万元。银行方面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诸法院。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后,宣告中止审理。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志高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亚萍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志高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亚萍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