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
重点监管与大股东之间的信息提供行为
2007年04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黄金滔
深圳证监局日前举办上市公司治理专题会议,要求辖区内上市公司应在四月底前向其报送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深圳证监局要求,辖区各上市公司应在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5月底前将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该局和证券交易所,公司的自查报告要予以披露。
深圳证监局特别强调,自查工作除按照证监会规定内容进行外,还应包括其它几项重要内容。
对已实施或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在自查报告中需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推出的时间、方案设计的主要思路、遇到的问题以及影响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主要因素等内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还应说明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施的效果、会计处理方法等内容。
对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的公司,在自查报告中说明对财务机构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的决策程序履行和信息披露情况、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情况等内容。
对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公司应在自查报告中说明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种类、提供信息的时间和周期、提供信息的依据、董事会审议情况。
据了解,目前深圳证监局已开始对辖区内上市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治理情况和财务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公司治理情况的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价工作。
深圳证监局要求辖区内公司在4月30日前设立专门电话和网络平台,向公众公布,并要求接受公众评议的时间不少于15天。
此外,各上市公司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提高阶段的工作,撰写整改报告,整改报告要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