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联合研究计划”一份题为《对我国证券创新产品监管的研究》的报告指出,我国的证券创新产品目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金融创新产品监管体系也很分散,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证券创新产品的监管,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报告指出,对证券创新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主要来自于证券创新的风险,来自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证券创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券创新的复杂性增加了风险管理的难度。二是证券创新的高流动性增加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
按照IOSCO的监管原则和有效监管应具备的因素来考察,我国目前证券创新产品的监管存在六大问题。包括规则不完善,没有一套完整的证券创新产品监管的管理办法,缺乏完整的规则体系;监管职责不清,专业化有待加强,尤其是我国目前关于混业方面的监管方面仍然是空白;激励机制无法完全发挥作用,多数情况下,行政手段往往成为最有效和最终的措施,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市场监控缺位,由于我国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居多,市场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监督的力度极其有限;干预救助手段待改善,救助不规则和救助过度是需要面对的问题;公司治理不到位。
针对我国衍生品的监管问题,课题组建议尽快完善我国证券创新产品监管框架,并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实现按机构类型监管向按业务类型监管的转变。对于证券创新产品,可以按照期货、期权、掉期等业务类型分别确定期货监管部、期权监管部、掉期监管部等部门。这种监管方式具有统一、明晰、全面的优点,也是建立完善的监管规则体系的基础。监管机构明确后,统一制订我国证券创新产品发展规划,修订完善证券创新产品发展的法规政策,协调各政府部门在证券创新产品发展和监管中的职责,以应对诸如东南亚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的系统风险。
第二,完善证券创新产品监管规则体系。监管规则应当包括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报告等内容。
第三,监管方式的保证与权重。首先,证券创新产品监管体系中,监管部门监管应保持最大权重。其次,要注重参与主体的激励机制。再次,加强信息披露的权重。最后,交易所应当在交易产品设计、交易行为监管、交易行为监测分析、系统性市场风险控制、参与主体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
第四,控制创新的速度。在我国,由于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应当“先规范、后发展”,避免因规则缺失导致的风险,并控制证券创新的速度。就证券创新的品种而言,应当本着“先简单、后复杂,边规范、边发展”的原则,先发展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后发展期权和互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