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7 年4月18 日、2007 年4月2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0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及调整议案顺序的通知。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现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05月08日(星期二)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05月0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肇家浜路128号上海卢湾体育场
(公交43、41、128、17、隧道1线可达)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参加会议的方式:股东投票表决时,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议题
1、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7、关于公司发行第三期短期融资券的提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若干条款的提案
9、关于周澍钢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提案
10、关于提名任义彪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11、关于增补徐辉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12、关于增补曹志勇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13、关于增补孙文秋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14、关于提名梁信军同志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15、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增发A股条件的提案
16、关于公司2007年公开增发A股方案的提案
16.1事项一:发行股票种类
16.2事项二:每股面值
16.3事项三:发行数量
16.4事项四:发行对象
16.5事项五:发行方式
16.6事项六: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16.7事项七:上市地
16.8事项八:募集资金用途
16.9事项九:增发股票决议有效期
16.10事项十:本次增发A股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增发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提案
18、关于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提案
18.1关于公司收购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10%股权的提案
18.2关于公司收购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50%股权的提案
18.3关于公司参与上海地铁电视开发项目的提案
18.4关于公司投资地面数字电视“户户通”项目的提案
18.5关于东方明珠电视塔下球体改造项目的提案
18.6关于公司增资上海明珠水上娱乐发展公司浦江游览项目的提案
1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提案
20、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材料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7年4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保荐人。
四、网络投票程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7年05月0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738832(A股股东);投票简称:明珠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
(1)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顺序号,以1元代表第一个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以2元代表第二个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以此类推。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所示: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投票注意事项
①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网络投票的共有36个待表决的议案,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②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③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五、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发送礼品或纪念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