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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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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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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被撤销起诉
    2007年05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原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 资料图
      □本报记者 牟敦国

      

      历时两年多,备受国内证券界关注的原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涉嫌操纵股价案有了最终定论。日前,记者从阚治东的辩护人、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陶武平律师处获悉,深圳罗湖区检察院对该案的撤诉请求已经得到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裁定准许,阚治东本人也已经收到了罗湖区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

      阚治东是中国证券业的元老级人物之一。1990年出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总经理,1995年的“3·27国债期货风波”之后,万国证券被责令与申银证券合并,阚治东出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总裁,直至1997年离开。1999年,阚治东接受深圳市领导的邀请,牵头组建了深圳市创新投资公司,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在短短的两年里,将深圳创新投资公司打造成为“2001年中国风险投资50强”之首。2002年6月底,阚治东放弃了在深圳创投的百万年薪和筹建中国银联的大好机会,接受深圳市有关部门委派去南方证券“救火”,被任命为南方证券总裁。2003年12月8日,他从南方证券辞职。

      据了解,2005年3月,辞任南方证券公司总裁职务一年多的阚治东突然被深圳警方逮捕,同年12月被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起诉。今年2月2日,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与阚治东一同被列为被告的还有南方证券原董事长兼总裁刘波,刘波为第一被告。

      公诉人指控称,阚治东上任后为使公司重仓持有的哈飞股份价格不致大幅度下降,又继续组织、领导公司成员加大哈飞股份的投资,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投资风险,致使南方证券公司持有哈飞股份的数量持续上升。阚治东作为犯罪单位南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陶武平律师为阚治东作了无罪辩护,他指出,起诉书令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为另外两个犯罪单位(指华德公司和天发公司)操纵股价的行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因为孙田志(原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已另案判决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欺上瞒下,令阚治东长时间不了解南方证券自营及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哈飞股份的真实持仓量,故阚冶东只能承担工作过失的行政责任。而且,阚治东在任期间也从未签署过资金调拨单去“加大哈飞股份的投资”。

      辩护人还指出,阚治东被任命为南证公司总裁的使命,是去“救火”和“防爆”的,故对其任职期间的所作所为必须要作全面、客观、辨证和历史的分析,阚治东担任总裁后,为了南方证券公司的稳定,坚持采取“逐步减持重仓股并调整持股结构”的“防爆”方针,未能完成深圳市领导的任务不是阚治东的过错。起诉阚治东,犹如让一名消防队员去承担放火责任,对其是不公平的。

      在开庭审判之前,辩方还提交了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1月下达的对南方证券公司原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该处罚决定书对郭元先(阚的前任)、许均华(原副总裁)处以“证券市场永久性禁入”,而对阚治东则仅处以“取消证券公司高管资格”。中国证监会认定郭元先和许均华二人的过错程度要高于阚治东,辩护人据此提出,既然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郭元先和许均华,就更不应该起诉阚治东。

      庭审结束后,罗湖区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罗湖区法院于4月初裁定准许撤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4月30日,处于取保候审的阚治东飞赴深圳,收到了罗湖区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身陷南方证券风波的阚治东也由此得以步出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