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30日下午在上海市青松城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56人,代表公司股份152,205,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646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均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其中有效表决票为152,205,730股):
一、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2,205,43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弃权300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二、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2,205,43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弃权300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三、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2,205,43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弃权300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四、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152,205,43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弃权300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五、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6年度共实现净利润150,620,362.0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57,873,033.93元,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08,493,395.99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4,759,383.98元,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585,833.34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3,148,178.67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7,101,604.38元,扣除普通股股利35,690,227.40元(06年已分配)后,实际未分配利润为220,356,346.89元。
考虑到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第一大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事项,董事会提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拟以2006年年末总股本35690.227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 计分配利润107,070,682元,剩余113,285,664.89元结转下一年度。
同意152,205,43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弃权300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六、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支付2006年度审计报酬的决议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进行会计报表的审计。2006年度本公司进行审计的内容和费用情况如下表所示,本公司不承担审计中的差旅费。本报告期结束时,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尚未支付。除此之外无其他财务咨询费用。
审计内容 审计费用 是否已付
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50万元 否
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支付。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
同意152,195,43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反对0股,弃权10,300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七、关于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决议
公司在2006年内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人40000元。2007年度拟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人40000元。
同意152,205,43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弃权300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十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权限的决议
公司目前对外担保绝大部分都是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基本上不存在风险。鉴于公司2007年度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趋势,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对控股子公司提供一年期的担保事项,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对海博出租的担保62000万元、对海博斯班赛的担保15000万元、对博士蛙的担保4000万元、对海博名威的担保3500万元;海博出租对思乐得的担保1500万元、对一只鼎的担保1000元,对南浦出租的担保1000万元,对广西海博的担保2000万元;海博出租对本公司担保10000万元。具体发生时由总裁签署。
同意152,160,43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2%;反对0股,弃权45,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公司董事会聘请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吴伯庆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