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本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七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九条 上市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上市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二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本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本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