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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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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交所立规严管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股票
    2007年05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王璐 黄金滔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

      上证所指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深交所指引自发布之日,即昨日起实施。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指引规定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证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上证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上证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证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证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证所可以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证所规定,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过上证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上证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发布的指引,首次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纳入应公开披露的范围,并要求参照有关高管规定申报并披露。(下转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