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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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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港建费征管办法将修改
    2007年05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港建费征管工作还将采取激励机制 资料图
      □本报记者 于祥明

      

      记者昨日从交通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已经明确港建费作为一项长期的征收政策予以保留。而面对港口体制改革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主体发生变化的新情况,交通部将修改港建费征管办法,并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制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征收港建费政策的研究。

      全国港口建设费征管专项工作会议日前召开,会议介绍称,“十一五”期间,沿海港口、内河航道及支持保障系统等水运建设总投资预计为4200亿元,其中需由港建费资金安排的投资达600亿元左右。

      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冯正霖表示,港建费的征收直接为水运基础设施、安全监管设施和救助设施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投入,同时也引导大量社会资金投向水运建设,发挥了行业管理的调控作用,促进了沿海港口基础设施和大江大河航道、水运安全和救助等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他要求征好、管好、用好港建费,为水运发展提供有力资金支持。

      冯正霖强调,为适应港口体制改革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主体变化的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工作的力度,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制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征收港建费政策的研究。同时,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在会上表示,交通部将修改港建费征管办法,加强征管工作,确保港建费进一步征收到位;此外,港建费征管工作还将采取激励机制。

      冯正霖表示,交通部作为港建费征管的主管部门,有责任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港建费的足额征收、及时解缴。各代管、代征、代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港建费收入实行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征收,并按照规定及时上缴,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交通部已经明确开征港建费的港口,应及时开征。

      据统计,自1986年开征到2006年年底,全国累计征收港建费503亿元,其中144亿元以分成资金的方式返还了各代征单位。仅“九五”、“十五”期间,港建费资金投入沿海港口建设达76.86亿元,投入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达7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