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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上市公司应对传闻核实澄清
    2007年05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黄金滔

      

      “某某公司要整体上市”、“某券商要借壳某上市公司”……伴随着股指的快速上涨,诸如此类的传闻满天飞。投资者到底如何鉴别?

      昨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对传闻的出笼全面布防,并要求对传闻据实调查澄清。

      深交所称,一段时间以来,因券商研究报告和媒体报道而导致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指引规定,公司应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防止向其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公司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5号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上市公司密切关注与本公司有关的传闻,发现后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供传播证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则应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应编写刊登澄清公告。对于相关机构或个人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明确表明公司立场和观点,谴责相关行为人,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深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将传闻处理过程、补救和完善措施,向深交所报告。

      深交所昨日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两项指引已于4月30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