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证券类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针对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 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八条 上市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本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本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