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意见。中金所贴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做法,已赢得业界的广泛好评。笔者认为这种采用广泛征求意见的方式制定自律性交易规则的做法,有利于期货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笔者认为此次征询意见稿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国内市场发展的实际,比如为了适应沪深300指数大幅上涨情况下保障期货价格连续性的需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将最小变动价位由0.1调整至0.2个指数点就充分体现了“事移则法相随”的原则;此外为了确保股指期货平稳运行,防止大户操纵期指价格的情况,《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将客户和自营交易会员的投机交易持仓限额由2000手调减至600手。
此次征询意见稿充分体现了中金所为广大投资者、会员单位服务的宗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中金所除提供法定信息披露服务外,还将有偿提供深度报价等信息增值服务,极大方便了机构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及套利交易,并为相关信息服务机构丰富股指期货信息产品结构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次征询意见稿充分体现框架清晰、规范发展的原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规定交易会员下达交易指令应当通过结算会员系统进入交易所。结算会员可以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对交易会员的指令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理顺了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分级会员结算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同时,由于交易会员的的指令是通过其结算会员系统进入交易所,从技术角度上增加了对结算会员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及效率方面的要求,相关机构需要加紧调整计算机系统方面筹备工作。
此次征询意见稿充分体现中金所加强一线监管的原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规定不仅将会员、客户纳入到规范范围,而且还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也纳入到调整范围。这在期货交易所自律性规范尚属首次,也充分体现了新颁布的期货法规强调监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