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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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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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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高速被大股东催还9亿元借款
    2007年05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田露

      

      东北高速本拟在5月23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年报、季报及年度利润分配等事项的东北高速,近日突然接到股东通知,要求公司提前偿还数亿元的股东借款。为此,公司此次年度股东大会将增加审议相关提案。

      东北高速今日发布的公告披露,公司于5月9日接到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向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请东北高速提前偿还股东借款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该议案成为新增股东大会议案并予以公告。可以看到,两名股东现一致要求终止以前签下的代东北高速偿还交通部专项贷款的协议,同时要求东北高速分两期偿还借款本金9亿元。其中,要求东北高速于2007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的60%,即偿还黑龙江高速2.73亿元,吉林高速2.67亿元,另外,于2008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款项,即偿还黑龙江高速1.82亿元,吉林高速1.78亿元。不过,两名股东也表示,将免收9亿元借款应在2007年及2008年6月30日前产生的利息。

      东北高速的股东名单显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为上市公司的第一、第二大股东,各自持股26.9%和22.29%。此次两名股东要求东北高速偿还的9亿元借款,其来源在今日的公告中也有交待。东北高速表示,黑龙江高速、吉林高速皆为公司的发起股东,分别以哈大高速公路及长平高速公路资产纳入公司,因此当时用于建设两条公路的银行借款也同时转为公司的负债,共计人民币9亿元,但其后两名股东又与上市公司签订协议,同意上述借款到期后由两者代为偿还,使上市公司对银行的负债转为对股东方面的负债。同时约定,股东方面对公司的垫款为长期性垫款,暂定10年(即到2010年),以支持公司建设。然而,目前,黑龙江高速及吉林高速联合提出,两家股东单位已不宜继续为公司长期垫付资金,理由是公司股改工作已经完成,实现了同股、同价、同权,为更好地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且充分考虑公司偿还能力,特提出上述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