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开采企业将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2007年05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据新华社电
记者11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财政部已经发文,中央财政将按0.2元/立方米(折纯)的标准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企业进行补贴。
我国境内从事煤矿瓦斯开采的企业均有资格享受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具体条件为:企业开采的瓦斯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瓦斯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开发利用量。
企业开采瓦斯用于发电的部分,享受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关政策。具体为,煤矿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余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并及时结算电费。煤矿瓦斯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电网企业将为煤矿瓦斯电厂接入系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工程。通知鼓励煤矿瓦斯发电项目建设。鼓励采用单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的煤矿瓦斯发电机组,以及大功率、高参数和高效率的煤矿瓦斯发电机组。
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还可根据当地瓦斯开发利用情况对瓦斯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通知,对瓦斯抽采企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也发出通知,要求支持和鼓励综合勘查开采瓦斯资源,进一步加强瓦斯矿业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