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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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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07年05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证券代码:600884     编号:临2007—01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望春工业区云林中路238号杉杉时尚产业园A座三楼会议室召开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郑永刚董事长全权委托副董事长郑学明先生代为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采用现场投票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4人,共代表股份数131,896,855股,占总股本的32.10%;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31,896,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2. 关于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31,896,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3. 关于2006年度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131,896,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4. 关于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31,896,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5. 关于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2006年度母公司净利润81,702,741.71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170,274.1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21,322,320.56元,减应付2005年普通股股利41,085,824.7元,本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53,768,963.47元,拟以2006年末股本410,858,247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应付普通股股利41,085,824.7元,剩余年度未分配利润312,683,138.77元结转下年度。本年度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同意票131,896,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6.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131,896,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131,896,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8. 关于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全年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考虑到各控股的下属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控股的下属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一年内的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1)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

      (2)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

      (3)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

      (4)东莞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不超过0.1亿元人民币;

      (5)宁波杉杉尤利卡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超过0.8亿元人民币;

      (6)宁波杉杉服装有限公司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7)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8)宁波甬江置业有限公司不超过0.7亿元人民币。

      (9)宁波杉杉摩顿有限公司不超过0.1亿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总额为9.9亿元,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授权董事长签署具体的担保文件。

      (同意票131,896,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 弃权票0股。)

      9. 关于发行不超过5.5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该议案尚需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同意票131,896,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 弃权票0股。)

      本次会议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意见以及贵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