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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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上午9时,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6号本公司综合楼八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剑武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股东和代理人共计2人出席本次大会,代表公司股份4445.89万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占公司股份总数9939.8万股的44.7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报告同意股数为4445.89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报告同意股数为4445.89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年度报告及2006年年度报告摘要》。
此报告及报告摘要同意股数为4445.89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报告同意股数为4445.89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共实现净利润 24,171,532.61元(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准),按照《公司章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619,575.36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20,551,957.25元, 加上年初转入的未分配利润 14,737,897.00元,报告期内已实施普通股股利分配 11,927,760.00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3,362,094.25元。考虑到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决定作如下分配:以2006年度末总股本9939.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9,879,600.00元(含税),占本次可分配利润的85.09%,余额3,482,494.25元结转下一年度。
本次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议案同意股数为4445.89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公司决定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聘期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会依据审计工作业务量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事宜。(2006年度,公司支付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报酬为人民币26万元,审计人员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本公司承担。)
此议案同意股数为4445.89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进行了回避,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此议案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为65.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签订销售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进行了回避,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此议案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为65.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进行了回避,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此议案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为65.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申请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此议案同意股数为4445.89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申请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此议案同意股数为4445.89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郑海楼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备查文件:
1、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