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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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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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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06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
    2007年05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东北高速         编号:临2007--016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06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发出了将于2007年5月23日召开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刊载于2007年4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编号为临2007- 014号的临时公告。

      2007年5月9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持有股份数占总股份的26.9%)、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数占总股份的22.29%)联合向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请东北高速提前偿还股东借款的议案》,5月10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持有股份数占总股份的17.29%)向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对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实施清算撤销的提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两项作为新增股东大会议案并予以公告,具体如下:

      一、关于请东北高速提前偿还股东借款的议案

      (一)议案核心内容:

      公司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下称“黑龙江高速)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高速”)一致要求公司:

      1、提前终止《关于由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代东北高速偿还交通部专项贷款的协议》,及《关于由吉林省交通厅代东北高速偿还交通部专项贷款的协议》以及其补充协议;

      2、要求东北高速分两期偿还借款本金9亿元,具体还款期限为:

      2007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的60%,即偿还黑龙江高速2.73亿元,吉林高速2.67亿元(2007年1月吉林省交通厅已将4.45亿元债权划归吉林高速);

      2008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款项,即偿还黑龙江高速1.82亿元,吉林高速1.78亿元。

      3、为支持东北高速的发展,黑龙江高速和吉林高速两家股东免收9亿元借款应在2007年及2008年6月30日前产生的利息。

      (二)9亿元借款的形成

      1、黑龙江高速、吉林高速皆为公司的发起股东,分别以哈大高速公路及长平高速公路资产纳入本公司,因此当时用于建设哈大、长平高速公路的银行借款也同时转为公司的负债,共计人民币9亿元,其中黑龙江高速4.55亿元,吉林高速4.45亿元,。

      2000年12月31日,公司与黑龙江高速、吉林省交通厅(为吉林高速的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关于由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代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的有关协议》及《关于由吉林省交通厅代东北高速偿还交通部专项贷款的协议》,两个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公司同意转入公司的9亿元银行借款到期后由黑龙江高速和吉林省交通厅代为偿还,即银行借款到期后原公司对银行的负债转为公司对黑龙江高速及吉林省交通厅的负债,共计人民币9亿元;

      (2)黑龙江高速、吉林省交通厅对公司的垫款为长期性垫款,暂定10年(即到2010年),以支持公司建设。到期后双方再行协商还款方式或协商续借事宜;

      (3)黑龙江高速、吉林省交通厅承诺自公司以上债权确立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前免息。2006年1月1日以后双方再行协商确定利率水平,但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以上内容于2002年7月2日以临2002-019号临时公告披露,并在公司2000—2006年度报告中披露)

      2、公司上市以来一直按上述协议执行。

      2001年12月21日,证监会转发了财政部财会[2001]64号文《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根据财政部[2001]64号文规定,公司与黑龙江高速、吉林省交通厅协商上述借款事宜,两家股东表示将进一步支持公司的建设和发展,并于2002年6月2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黑龙江高速、吉林省交通厅对公司的垫款期限在原协议的基础上由暂定10年延长至15年(即延至2015年);

      (2)原协议中有关利息的条款修改为:自2002年1月1日起,黑龙江高速、吉林省交通厅每年向公司收取相当于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的利息。

      3、2007年5月9日,黑龙江高速、吉林高速联合提出:鉴于公司股改工作已经完成,实现了同股、同价、同权,两家股东单位已不宜继续为公司长期垫付资金,为更好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且充分考虑公司偿还能力,特提出上述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项新增议案时,黑龙江高速、吉林高速作为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于对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实施清算撤销的议案

      公司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以华建字[2007]39号函向公司发来新增股东大会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实施“60万吨大豆深加工项目”,东北高速与吉林省植物油集团于2002年2月8日成立了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油脂”),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除吉林植物油集团以技术入股享有5%股东权益外,该项目全部由东北高速投资建设,累计投入资金1.97亿元,并于2002年8月由东北高速向东高油脂提供了4亿元借款。到2006年底,东高油脂尚欠东北高速1.6亿元。但该项目自实施以来一直没有正常生产经营,当前公司经营状况很差,具体情况是:

      1、发生巨额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自2003年度起东高油脂连年亏损,其中2003年亏损770万元,2004年亏损8259万元,2005年亏损797万元,2006年亏损1544万元,累计亏损11370万元。如果继续维持现状,势必成为东北高速一个沉重的包袱。

      2、诉讼缠身,巨额债权无法收回。因该公司擅自动用巨额资金炒期货,引发诉讼案件多起,其中与大连林达公司的诉讼虽已胜诉,但涉案金额大部分很难追回。

      3、该项目资产重组无望。几年来东北高速一直在寻找投资伙伴,为该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项目前期论证严重失实,设厂位置不合理,设备配套不完善、未建铁路专用线,恢复生产经营仍须再投入巨额资金,所以与数十家企业谈判均未成功,资产重组希望渺茫。

      鉴于此,我们认为,在东高油脂已经连年亏损、资不抵债、诉讼缠身、重组无望的情况下,继续维持现状将使东北高速及其全体股东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果断终止该项目,特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对东高科技油脂进行审计、清算、撤销。

      除上述新增议案外,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事宜不变。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