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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将重大事件相关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进展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且应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据此,认定杭萧钢构构成《证券法》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决定书认定,杭萧钢构还存在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行为,主要涉及事实有三:一是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这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两年内完工”内容存在严重不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该项目的实施条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能够在约两年的时间内完工,从而使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二是3月13日,杭萧钢构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根据有关证据材料,杭萧钢构并未看到过该公房发展合同。由于该合同是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合同的基础,因此该合同的真实性与可行性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杭萧钢构没有在3月13日公告中披露其未看到中基公司与安哥拉政府签订的公房发展合同这一重大事实,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公司所签合同的基础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三是4月4日,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公司因公司股价异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决定立案调查。4月5日上午公司进行了公告,当日下午,潘金水先后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对媒体发表“大家都误解了公告的内容”,“(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言论。事实上,证监会下发通知书时,有关调查才刚刚开始,并不是所谓的“已基本结束”,而且也未排除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上述陈述对投资者产生了误导。
决定书认为,杭萧钢构上述行为违法了《证券法》“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杭萧钢构和相关责任人做出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