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12日上午9:30在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彬海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78047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5% 。出席会议的还有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向中国保利集团申请借款及担保的议案:
同意1800136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同意78047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莲花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