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C5版刊登的题为《整合北部湾三港 港务集团呼之欲出-访北海港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杨延华》的报道中,接受采访就广西自治区整合北海三个港口,成立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以及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整体上市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同时还提到“将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另组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把子公司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广西北部湾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也改为“北部湾港”。对于上述事项,该公司未在公开信息中披露,而杨延华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理应知悉证券相关法规,却以接受记者采访的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同时,根据公司提交的澄清公告文稿以及广西北部湾管委会2006年8月15日的《关于组建北部湾(广西)国际港务集团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北部湾委发[2006]6号),北部湾的整合方案系“将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国有产权资产(自治区部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以直接划转的方式组建北部湾(广西)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但为了完成股改及清欠工作,经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同意,北海市国资委已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8.58%国有股股权,在执行股改对价安排后全部用于抵偿大股东资金占用,抵偿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能否及怎样进入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该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延华在此情况下,仍于公司股改网络投票首日2007年3月22日,接受有关媒体采访,发表了不当言论,未履行忠实及勤勉义务。
杨延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12条的规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4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延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延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抄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