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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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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所出台《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王璐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对1997年颁布的《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作出修订,以与新实施的《交易规则》(2006年7月1日实施)及《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2007年5月8日实施)保持衔接。《实施细则》自今日(2007年5月15日)起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证所有关人士表示,《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颁布至今已逾十年。期间,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投资者投资理念趋于成熟,会员自律意识日益增强,当时以防范盗用资金证券行为而推出的指定交易制度所处的社会、法律环境和技术条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制定新的《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情况、交易制度和相关法规的变化。

      另据悉,上证所已于今年5月8日完成了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一一对应的整体切换,投资者原指定在席位上的证券账户已随之整体切换至相对应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

      与原《试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细则》将约束主体从原来的证券营业部调整为交易参与人,即法人意义上的会员,删除了原《试行办法》中有关证券营业部作为指定交易受托人的内容,将交易参与人作为指定交易的受托人。为与已颁布实施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相衔接,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启用了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概念,替代原席位概念。

      根据该《实施细则》,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证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该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参与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投资者可以撤消并变更指定交易,但如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或申报,以及有新股申购未到期、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或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情形,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