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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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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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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敏杰:尽快出台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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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敏杰:尽快出台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准则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昨日在京表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认真落到实处。他提出了贯彻落实《办法》的八点要求。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研究贯彻、执行《办法》的具体措施,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昨日在京召开“学习、贯彻《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座谈会”,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桂敏杰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适应了证券市场进一步改革发展的需要。桂敏杰指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业务既是由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实际需要决定的,也是立法确认的法定业务。律师对于证券市场发行、上市、交易活动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既是广大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也是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决定的重要依据。十几年来,广大证券律师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证券律师行业在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的长足进步和发展。

      桂敏杰强调,《办法》的出台,对于全面提升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的整体水平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为贯彻好《办法》,一是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二是要制定完善律师执业准则体系,尽快制定、出台律师事务所从事各项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的执业准则。三是要推动律师事务所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四是要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质量评价激励制度,鼓励有较好基础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做优、做强。五是要建立完善监管机关内部合作制度,搞好工作衔接,努力提高监管协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六是要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惩处律师执业违法违规行为。七是要搞好监管执法合作,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协调配合,建立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和机制。八是要加强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建立证券从业律师培训制度。

      赵大程指出,《办法》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思路进行了较大调整,在制度、机制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有许多新的突破,确立了在不实行资格管理情况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准则、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证券服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围绕坚持律师职业属性、拓展服务领域、提高队伍素质、加强规范管理等环节,抓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

      全国律协会长于宁表示,全国律协已对《办法》的学习、贯彻进行了部署,正在根据《办法》着手修改相关业务规范,证券从业律师要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陈自强介绍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组成和运作情况,并提出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将进一步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提供平台和支持。与会代表认为,《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服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服务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在今后工作中,要自觉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发挥证券业务律师在证券市场的“守门人”角色,推动市场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