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支出不应滞后确认
2007年05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会计研究员 朱德峰
中国银行2006年年报显示,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由于“计提内退员工内退期间的工资及福利义务”,调减了期初股东权益53.16亿元,是其涉及金额最大的一项调节项目。而在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影响数后,其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不降反升。与之类似的还有S南航与中国国航等上市公司,影响金额分别达到3.92亿元与2.01亿元。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实行职工提前退休福利计划,当职工符合该计划条件且相关申请得到批准时,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而上市公司在相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仍然会按月向相关人员派发工资。按照原会计准则,有关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是在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期损益。
虽然提前退休的职工并未与上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并不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所提供的补偿实质上类似于一种辞退福利。根据新会计准则,如果符合相关确认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自提前退休的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全部计入停止提供服务日所处期间的管理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以后各期实际支付时只相应减少这一负债。而不是在职工提前退休后的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其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费用。
“计提内退员工内退期间的工资及福利义务”这一项目此前也是中国银行境内外净利润、净资产差异的重要影响因素,而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其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便不复存在。
由此可见“计提内退员工内退期间的工资及福利义务”这一事项,虽然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之日追溯调减了股东权益,但却有利于投资者及时获悉上市公司因根据提前退休福利计划提供相关福利所承担的义务,进而更好地理解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