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86,509,13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蒋松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65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6年12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3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57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超过70%。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履约类产品等十一大类16项产品的托管业务体系。继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后,2005年,又分别获得《财资》和《环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912000
传真:(0755)82912143
联系人:汤艺娜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912000
传真:(0755)82912578
联系人:代庆红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张立纲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金元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金元”)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关于大连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号)清理规范后由原大证利民基金、工行可转、大信基金、建信基金合并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确认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基金金元发起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2000年3月28日正式接管金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数总额为20,151.12万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自1992年5月28日至2002年5月27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大连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号)和《关于同意大连市4只原有投资基金规范合并为金元证券投资基金并申请上市的函》证监基金字[2000]45号文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0]47号《上市通知书》审核同意,本基金于2000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金元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9月8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5月27日)。
2007年4月2日,金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基金金元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基金金元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23日证监基金字[2007]126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原《金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大证利民基金、工信可转、建信基金和大信受益等四只基金
本基金由原“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证券公司)利民证券投资基金”、“ 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基金券”、“ 大连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合并而成,其历史沿革分别如下:
1、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利民证券投资基金
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证券公司)利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证利民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1992年5月20日(大银金字[1992]第213号)《关于同意发行利民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文件批准,于1992年5月28日设立的。大连证券公司是该基金的发起人,也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大证利民基金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发行3,000万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面值1元人民币,实收募集资金3000万人民币。其中发起人大连证券公司按照《基金章程》的规定认购300万基金份额(上市后已转让),社会公众认购2,700万基金份额。1993年6月基金采取10送 1的方式进行分配,基金规模增至3300万基金份额。该规模一直保持至今。
大证利民基金为不定期的封闭式基金,可转让,不保息。基金运作所得除扣除收入总额的1%为管理费外,其余部分均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
1992年10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大证利民基金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2、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
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工信可转)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1992年5月20日(大银金字[1992]第210号)《关于同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批复》文件批准,于1992年5月28日设立的。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该基金的发起人,也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工信可转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发行6,000万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面值1元人民币,实收募集资金6,000万人民币。1993年6月基金采取10送 1的方式进行分配,基金规模增至6,600万基金份额。该规模一直保持至今。
工信可转为不定期的封闭式基金,基金运作所得除扣除收额的1%为管理费外,其余部分均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
1992年10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工信可转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工信可转自1992年运作以来,至1997年度以前累积分配红利8,477万元,累计分红率130%,年加权平均分红率23.75%。
3、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基金券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基金券(以下简称建信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1992年5月20日(大银金字[1992]第211号)《关于同意发行共同投资基金券的批复》文件批准,于1992年5月28日设立的。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是该基金的发起人,也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建信基金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发行5,000万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面值1元人民币,实收募集资金5,000万人民币。其中发起人认购500万基金份额,社会公众认购4,500万基金份额。1993年6月基金采取10送 1的方式进行分配,基金规模增至5,500万基金份额。该规模一直保持至今。
建信基金为长期的封闭式基金,凡自愿长期参加的,可持旧券定期转换,5年为一个转换期。1997年1月31日提出延期申请。
该基金运作所得除扣除收入总额的1%为管理费外,其余部分均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
1992年10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该基金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4、大连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受益证券
大连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受益证券(以下简称大信受益)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1992年5月20日(大银金字[1992]第214号)《关于同意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的批复》文件批准,于1992年5月28日设立的。大连信托投资公司是该基金的发起人,也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大信受益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发行3,000万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面值1元人民币,实收募集资金3,000万人民币。其中发起人认购248.9万基金份额,社会公众认购2,751.1万基金份额。1993年6月基金采取10送 1的方式进行分配,基金规模增至3,300万基金份额。该规模一直保持至今。
大信受益为不定期的封闭式基金,基金运作所得除扣除收入总额的1%为管理费外,其余部分均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
1992年10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该基金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根据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及《关于大连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2000)3号)精神,以上四只基金(或受益券)进行了规范重组。 2000年3月3日召开持有人临时大会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清理合并,更换管理人、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决议,大证利民基金、工信可转、建信基金、大信受益合并为“金元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合并后的“金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更换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存续期为十年(1992年5月28日- 2002年5月28日)。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金元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一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一) 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为2007年5月21日至2007年6月1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集中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 集中申购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集中申购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 集中申购方式
1、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
2、集中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3、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进行申购。
4、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5、本基金最大销售规模上限为120亿元(不含集中申购资金利息),具体规模及限制方案见《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集中申购费率
(1)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提供前、后端申购费用模式,并给予费率优惠。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后端收费(其中1年为365天):
(2)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份额清算登记日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 基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集中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包括净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和集中申购费用。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集中申购费用,则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集中申购确认金额 = 集中申购确认金额/(1+前端集中申购费率)
前端集中申购费用 = 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净集中申购确认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 =(净集中申购确认金额+集中申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集中申购南方成份精选基金,假设该笔集中申购产生利息50元。若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集中申购费,则其可得到的集中申购份额为:
净集中申购确认金额 = 100,000/ (1+1.2%)=98,814.23元
前端集中申购费用 = 100,000-98,814.23=1,185.77元
集中申购份额 = (98,814.23+50)/1.0000 = 98,864.23份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集中申购费用,则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集中申购份额=(集中申购确认金额+集中申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集中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集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集中申购费率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集中申购南方成份精选基金,假设该笔申购产生利息50元。若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集中申购费,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集中申购份额 = (100,000+50)/1.0000 = 100,050份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其后端集中申购费用的计算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例6。
2、集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七)集中申购的确认与注册登记
1、集中申购申请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2、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验资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下转D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