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均为:2007 年5月17日上午9:00;
(2)H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 年5月17日上午9:30;
(3)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均为:2007年5月17 日的上午9:30 至11:30 ,下午13:00 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15号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H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贻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临时股东大会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1人,代表股份1,415,904,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A股股份1,225,995,808股、H股股份170,801,207股;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计499人,代表股份19,107,475股,分别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5%,5.90%,0.66%。
2、A股类别股东会
参加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1人,代表股份1,245,103,283股,占公司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225,995,808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99人,代表股份19,107,475股,分别占公司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2%,1.267%。
3、H股类别股东会
参加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70,801,207股,占公司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点票监察员、保荐机构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共三项,均获通过。其中:第一项议案中十六个议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单位:股):
(续上表)
2、A股类别股东会
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为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其中的十个议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均获通过。表决结果如下(单位:股):
(续上表)
3、H 股类别股东会
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为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其中的十个议项也都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均为170,785,207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99.99%;16,000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的0.01%;0股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四、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被委任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点票监察员。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左屹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暨决议及200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记录暨决议、200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记录暨决议。
2、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0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0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