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农,股票代码:000732)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经查,福建三农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及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一)未及时披露2002年底至2004年6月多次将银行存款(累计72,000万元)用于质押事项,相应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对上述应披露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2003年、2004年多次对外担保(累计17,950万元,其中为关联方担保950万元)事项,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半年度报告对上述应披露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三)未及时披露公司以15,900万元进行国债投资及其中14,100万元投资资金被关联方武汉保国贸易有限公司占用的事项;(四)未及时披露2004年7000万元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事项,且2004年半年度报告对该应披露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二、2001年至2003年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一)对在广州有关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的事项未进行或未及时进行会计处理,造成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中资产负债少计23,000万元;(二)2001年度至2003年度通过虚增国债投资收益,虚增利润2,437.23万元。
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银行提供的票据业务及信贷业务资料、福建三农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证券账户资金流水、谈话笔录、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福建三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黄一宪对此负有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对黄一宪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罚字310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你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指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0140)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有关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