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5月18日(周五)下午1:30。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中山东二路9号上海市档案馆8楼会议室。
3、召集人: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采用现场投票。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范宪先生。
6、会议通知于2007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南华早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0人,共持有代表公司593,021,294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6715 %;
其中A股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共持有公司589,850,485股有表决权股份,占A股股份总数的91.256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150 %;B股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共持有公司3,170,809股有表决权股份,占B股股份总数的1.304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5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对大中华正泰轮胎公司斜交胎产品实施调整的议案
2、关于对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如皋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对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4、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薛勇律师、林子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