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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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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六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05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07-014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六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18日上午9:30时在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第四层公司礼堂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75,932,7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树坪先生召集并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大会以175,932,705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2、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大会以175,932,705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3、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大会以175,932,705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4、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大会以175,932,705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经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31,768,195.77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176,819.58元,结转年初未分配利润80,666,935.58元,扣除上年已分配利润15,000,000元,本年度实际可分配利润94,258,311.77元,资本公积金62,190,210.68元。

      决定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公益金后,拟以2006年12月31日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5,000,000.00元。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w.sse.com.cn)。

      5、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大会以175,932,705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6、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会以175,932,705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大会通过继续聘请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其相关费用。

      7、通过了《关于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展期贷款19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大会以175,932,705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江门市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展期贷款19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戴逢先生、宋献中先生分别向股东大会进行述职;独立董事李非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宋献中先生代其向股东大会进行述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分别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06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06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李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