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今日公司接到持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59.67%股权的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集团”)的来函,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提议“推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推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内容如下:经集团研究决定,现推荐现任公司董事长李丰华先生、董事罗朝庚先生、曹建雄先生、罗祝平先生和集团党组书记李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胡鸿高先生、乐巩南先生、吴百旺先生、周瑞金先生、谢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集团副总裁刘江波女士和总会计师徐昭先生,以及现任监事刘家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议案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提议在2007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上述两项议案,有关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址、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都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一:非继任的董事、监事简历
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四:股东授权委托书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18日
附件一:非继任的董事、监事简历
李军先生现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李军先生于一九七二年加入民航业。一九七七年起,先后任民航总局政治部干事,民航总局办公室秘书,一九八四年任民航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一九八六年任民航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一九八九年任民航总局计划司副司长,一九九四年任民航总局计划司司长,一九九六年任民航总局办公厅主任,二零零零年任民航总局人事教育司司长,二零零一年任民航总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二零零六年至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李先生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资格。
刘江波女士现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裁、纪检组长。刘江波女士于一九七九年加入民航业。一九七九年起,先后任民航北京管理局科员,运输业务处党委副书记,一九八五年任全国民航团委书记,一九八七年任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局人事司副司长,一九九零年任国家监察部派民航局监察局专员,一九九四年任民航总局运输司副司长,二零零零年任云南航空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二零零二年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裁、纪检组长。刘女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企业管理专业,具有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
徐昭先生现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徐昭先生于二零零七年加入民航业。一九九一年任东风汽车公司工程师,一九九七年任东风汽车公司会计师,二零零零年任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二零零二年任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二零零七年一月起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徐先生毕业于重庆大学铸造专业和香港中文大学会计专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徐先生具有工程师和会计师职称,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附件二: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现就提名 胡鸿高、乐巩南、吴百旺、周瑞金、谢荣 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盖章)
2007年5月18日于上海
附件三: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胡鸿高、乐巩南、吴百旺、周瑞金、谢荣,作为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胡鸿高、乐巩南、吴百旺、周瑞金、谢荣
附件四:股东授权委托书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大会主席)或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注:选赞成,请打“√”,选反对,请打“×”;本人对于有关议案的表决未作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对上述议案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小写): 股,(大写):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联系方式: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2007年 月 日 受托日期: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