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18日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股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1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违规事实
1、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8月期间,第二、三大股东及实际第四大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以合作经营、借款、受让委托理财项目、受托采购等名义,先后从天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取资金,至2004年11月25日未归还余额7159.6万元。有关交易天科股份未按规定作重大关联交易予以及时披露,也未作为关联交易在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中披露;
2、 2003年6月、9月、12月,天科股份以技术转让名义分别将收取关联公司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25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计入主营收入,并结转当年利润,天科股份未将上述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作为关联交易在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中披露。
二、处罚决定
天科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在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所涉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敬宏、曹永红、古共伟、叶明星、崔基道为直接责任人员。前述关联交易等临时公告事项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董事长冯孝庭为直接责任人员,关联方董事敬宏、曹永红为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1、对本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冯孝庭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3、对敬宏、曹永红分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4、对叶明星、古共伟、崔基道分别给予警告。
上述机构和人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查。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