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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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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新变化
    2007年05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中诚期货供稿

      

      1. 合约条款的新变化

      在新出台的中国金融交易所交易股指期货合约表中,文字条款表述得更加严谨。如原“合约交易保证金”,现修改为“最低交易保证金”;原“价格限制”,现修改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原“最后结算日”,现修改为“交割日期”。

      而且一些重要条款作出了新的修订。如最小变动价位由原先的0.1点更改为0.2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2. 交易和交割手续费的新变化

      按照新的业务规则,原来交易结算手续费为30元/手,现修改为:“手续费收取比例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原来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为30元/手,现修改为:“交割手续费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3.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新变化

      在价格限制制度中,对熔断机制作出了重大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1)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的,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2)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3)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4)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执行。

      (5)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关于出现单边市后交易所采取的措施,新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出现单边市的这个交易日称为Dt交易日。Dt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则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Dt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将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12%标准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原标准收取。

      (2)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的,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注:本资料来源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则)